【案例】“公积金”能为“大病”埋单乎?(3)

【案例】“公积金”能为“大病”埋单乎?(3)

能否推广开来?

近6年来,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共为近150名职工提取近270万元,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患病职工家庭的经济负担。截至今年9月,成都公积金中心累计为2488名重病职工提取4193万元。

但是,不同于青海省住房公积金有结余,成都在为重病职工解燃眉之急的同时,其住房公积金使用率已多年保持高位运行状态,政府不得不在日前提高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门槛”。杭州、北京、上海等楼市成交较旺的城市出现公积金吃紧、贷款难的问题。有专家认为,从全国范围来看,让“住房公积金”为职工“重大疾病”埋单,似乎并不可行。

公积金“资金池”的分散管理,降低了资金使用效率,使得各地“忙闲不均”。有专家建议,应加强全国公积金计划管理,加强公积金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大病提取”住房公积金,可不可以?

支持:“大病提取”住房公积金,这个可以有

不可否认,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设计初衷,是保障人们住房需要的。也就是说,住房公积金需要专款专用。但这一制度长期实施下来后,又出现了一些特殊情况:一方面有些地方巨额公积金长期“沉睡”得不到使用,成为一种资源浪费;另一方面,有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者因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急需钱救急。大病提取住房公积金,也正是基于这一点考虑的。

从情理的角度来看,住房公积金是缴纳人和其所在单位缴纳、归属权在缴纳人的一项保险基金。既然钱属于缴纳人自己,相关部门只是一个代管机构,那么与其让钱闲置得不到使用,不妨先为缴纳人救急。

再从法律和政策的角度看,《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虽然没有住房公积金用于大病治疗的相关规定,但对住房公积金的用途,只做了“应当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等规定。况且2005年1月10日发布的《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条也规定:“遭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有效证明资料,经中心审核,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不难看出,住房公积金用以治病法无禁止,且有相关政策依据,并非不可以。

综上所述,一方面住房公积金属于缴纳者所有,另一方面与买房等居住权相比,大病和重病治疗所保障的生命权更加重要。因此,大病提取住房公积金,这个可以有。

反对:“大病提取”住房公积金是拆东墙补西墙

“大病提取”住房公积金,对于有特殊情况的家庭来说,的确是受益的。但是,对于大病患者来说,他们得到的最应该是社会救助的温暖,而不是用买房的钱去看病。民间有句俗语,“一个萝卜一个坑”,居家过日子最讲究这一点,我们不能拿买盐的钱去打酱油。

尽管一些地方住房公积金长期“沉睡”,但也不应该挪作他用。这种动用公积金看病的柔情,尽管可以让特殊家庭缓解燃眉之急,却给公积金今后的使用管理带来一系列问题。

“大病提取”公积金,实际上是“拆东墙补西墙”,让公众看到的是有些地方在社会保障面前的退缩。用买房的钱去看病,住房问题怎么办?如果到时候需要买房,难不成还要搞个“买房提取养老金”?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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