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公积金”能为“大病”埋单乎?(4)

【案例】“公积金”能为“大病”埋单乎?(4)

公积金看病触痛两大民生难题

不久前,青海省出台《关于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按照这个意见,职工因患特种病、慢性病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凭职工医疗保险主管部门出具的医疗证明,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四川省宜宾市、湖南省湘潭市也开展了职工患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业务。

截至2012年12月末,青海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归集余额为32.03亿元。如果职工不买房,直到退休前,也无法取出这笔钱。青海省一些地方困难企业和职工比较多,部分企业职工患上大病后导致家庭贫困。青海省有关负责人提出,“公积金治病”是惠民的好办法。

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指导意见第十条规定:“遭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有效证明资料,经中心审核,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有专家认为,“公积金看病”触痛了两大民生难题的神经,一是住房难,一是看病贵。中国社科院经济所研究员汪丽娜认为,公积金使用范围狭窄,几乎演变为养老金,有“劫贫济富”的嫌疑。“公积金看病”对于当前住房制度和医疗制度改革来说,都是一种提醒。

【启示与思考】

一直以来,公积金由于用途受限、提取困难,这笔巨款长期“沉睡”,成为人们所说的诟病,而在笔者看来,一些方法在公积金充裕的情况下,“提取”给因患上重大疾病的企业职也未尝不可,但这并只是“权宜之计”,并不能形成长久的机制,解决困难职工、贫困人群“因病致贫”的关键还是要探索统筹的医疗保障制度。

在求生需求大于住房需求时,住房公积金中心适时开办大病提取业务,发挥公积金的救济作用,也是一件惠民利民的人性化举措。当然,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还需严格审查申办资格和条件,避免人性化举措被别有用心之人钻空子,毕竟住房公积金的主要功能还是用于职工购买和翻建住房等方面。

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体系。开展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城镇职工合作医疗制度、大病救助等工作;建立多层次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如扩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覆盖面;加快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对城市非就业人员、低保人员及少年儿童,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做法,采取政府补助和个人缴费相结合的办法,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医疗保险;这才是解决“燃眉之急”的关键。

让“住房公积金”为职工“重大疾病”埋单,只能解决一时之需,并不是长效的机制,解决“因大病返贫”的关键还在于切实可行的健全的医疗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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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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