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全会提出的这个总目标,其内部的、深层次的逻辑关系怎么理解?“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之间是什么关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之间又是什么关系?
江必新: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在自信和坚持中求完善,在守成和创新中求发展,目的是使制度更加具有合目的性、合正义性、合规律性;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为了治理的体系与能力与时俱进,跟上时代步伐,实现治理范式的转型升级,实现治理能力的大幅提升,更好发挥制度优势,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各种国家事务的效能。二者一脉相承、有机统一。国家治理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是治国理政的制度体系,既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基本政治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也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党建等各个领域的制度安排。治理能力则是我们运用这些制度包括体制机制管理国家事务治国理政的能力。有了好的治理体系,才能提高治理能力;提高治理能力,才能发挥治理体系的效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是继“四个现代化”后我们党提出的又一个“现代化”战略目标,是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题中应有之义,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必然要求。
记者:当前社会各界对全会提出的这个总目标有不同的解读,您对此是怎么理解的?
江必新:对这个总目标的理解,我个人认为可以概括为四句话:第一,体系上要求全面性。国家治理体系包括整个国家的制度体系,包括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各方面的治理体系。第二,制度上要求成熟性。成熟性是对治理体系质的要求,要通过改革形成相对成熟的制度系统。所谓成熟就是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相适应,并形成良性互动,各种制度均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与善治的要求,并为举国上下所体认,而不是既不好看又不好用或好看不好用的“夹生半熟”制度。第三,形态上要求稳定性。一套优良的国家治理体系必须经过试错、创新而趋于相对定型,以形成国家乃至整个世界对国家的稳定预期,正所谓“制定民乃安”。缺乏定势、翻云覆雨、飘忽不定恰恰是人治的特征,但制度的定型化和稳定性必须以成熟为前提。第四,方式上要求规范性。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国家治理要求依法进行。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治理方式必定是法治化的,而不是简单命令式、完全行政化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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