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然,法律规范与具体事实的关联或者固定搭配,使得法律更加容易被民众所理解和接受,司法的民主性或者群众性显著增强。民众能够更为方便直观地监督法律规范的公正适用,因此司法自由裁量的限制、监督运用不仅能够通过复审制度加以实现,而且能够通过公众尤其是利益相关人员具体比对案件事实来实现,从而实现法律知识的简略普及以及对司法的有力监督。
(三)刑事案例指导制度提升了基层司法活动的经验价值
最高人民法院对社会的影响直接受到作出决策的法官的知识、能力和地位的制约。现行刑事司法体制的整体倾向之一表现为:刑法知识的传输是自上而下的强制性灌输方式,基层司法机构总体上仅仅是简单的规范接受者及执行者,而不是知识和经验的提供者。基层司法审判经验并未得到体系化、制度化的重视。但是,“如果法官的各种知识储备不足,那么就不可能建立一个正确的司法制度安排,因此,知识问题就成为最高人民法院能否发挥有效作用的核心。”{6}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的整体素质固然可能高于下级尤其是基层法院,但是就具体个体而言,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在知识体系、教育背景、智力程度等问题上未必全都超越下级法院的法官。{7}从司法知识的职业来源看,最高司法机构工作人员固然可以通过基层调研、层级上报等方式获得司法经验的积累,但是,“通过最高人民法院自身不可能完成对知识的收集,因此需要一种不断交流和获得知识的途径(这种途径必须完全开放)。”{8}由于较少办理具体案件,相对于不断涌现、层出不穷的疑难问题数量,最高司法机构工作人员的经验获得同样存在相对匮乏的问题。最高司法机构目前的知识获得途径,“表现为真实案件的间隔者对真实案件的实践者的管理和审查,案件实践者真实感受到的重要性、实践需要性被降低。”{9}因此,即使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也不得不在1999年《检察工作五年工作规划》中承认司法解释与检察工作实践不相适应这一问题。
案例指导制度虽仍然沿袭了以往司法解释的层报制度,最高司法机构对案件进行遴选、审查、归纳,但是其案件来源、裁判结论、推理过程根本上仍然保留了基层司法机构的成果,这无疑意味着对基层司法工作的重视和肯定,意味着知识积累体系化、制度性地增加了一种从下至上的传输途径,基层司法经验的积累具有了超越地域范围和管辖层级的含义。显然,这样一种制度能够调动各级司法机构的积极性,形成以一个最高司法机构为核心、数量庞大的基层司法机构组成的金字塔形的司法知识生成体系以及规范提供体系。
另外,基层司法机构的参与同样缓解了由于司法解释的制作过于缓慢而导致的案件办理困难。司法解释制作的层报和遴选制度要求问题的积累达到需要最高司法机构加以解决的程度,往往需要某一问题在实践中已经备受关注或者带有一定的普遍性,最好一个解释能够批量解决某一领域的问题,同时司法解释的制作过程本身又需要漫长的时间,{10}因此司法的需求往往难以得到及时满足。由于指导案例来自基层司法中的海量案例,可以用来解决一个完全崭新的问题,甚至是一个极小的司法问题,而无须等到问题的积累,因此规范提供的过程显著缩短,有的间隔仅半年,其时效性明显增强,{11}从而为解决当前转型时期层出不穷的新类型司法问题提供快速反应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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