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过,案例指导制度反过来也逼迫基层司法活动的质量必须得以提高,司法文书的说理性必须得到加强,否则指导性案例的来源就会枯竭。
(四)刑事案例指导制度将改变刑事司法解释的整体格局
大规模的立法任务一旦完成,规则体系基本具备,国家治理的主要任务就不再是轰轰烈烈的立法工作而是更为日常的司法适用工作,司法者的经验就成为重要财富,变成一种可以利用的知识性资源和权威,因此,司法解释性活动就发展成为法律发挥社会治理功能的日常性重要手段。问题在于,以往的司法解释体制忽略了案例的规范提供功能,批量生产抽象司法解释文件。由于法律本身的抽象性,基层刑事司法活动虽然根本上仍然坚持罪刑法定,但实际上司法解释成为极为重要的“法律渊源”,因而出现所谓的“司法法”。案例不仅未能成为规范的来源,而且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上,法官完全不愿发挥司法能动性,不愿充分发掘解释能力,而是过度依赖司法解释的出台。解释结论来源的单一化导致实践的大量问题无法得到适时的解决。实际上,只要一个司法制度下存在可以推翻下级法院判决的上诉审制度,就存在判例的潜在因素。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就是法律制度的核心,即对合理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的需要,同样案件同样对待这种公正的基本要求,以及相互关联但有所区别的以下考虑:正义不仅应该伸张,而且已经伸张。{12}正是因为遵循先例对司法自由裁量的滥用具有一定的温和的约束效果,因此“坚守高级法院创立的先例是法官内在化的司法游戏规则之一”,{13}“否则下级法院的判决就必然在上级审时被撤销,有敢于反抗上级审勇气之人,实属罕见”。{14}因此,发挥案例的规范作用将使得解释结论来源的多元化,显然有助于法律适用稳定性的提高。
案例指导制度的出现意味着:首先,解释性活动的内容和方式增加。将判例因素导入现行刑事司法解释体制之中,适当借鉴案例在解决问题的广泛性、灵活性、即时性上的优势,突破刑事司法解释的范畴,极大丰富解释材料的来源,改变抽象解释文件在解释依据中的比例结构。我们可以期待,如果指导性案例大量发布,司法解释的制作压力将会急剧缓和,甚至司法解释性文件会大幅度减少。尤其是案例指导制度的普遍化可能导致个案请示批复类型的解释活动的减少。批复本身作为一种责任转嫁渠道,违背了各级法院独立审判的原则,使得审级制度形同虚设。而案例指导制度能够增加规范的提供数量,使得疑难案件的处理需求得到一定程度的满足,从而减少报送请示的潜在动力。其次,解释结论的具体性和即时性增强,使得解释结论更加适应千变万化的实践,保证司法的顺畅。再次,这一制度将促进法官个体解释能力的培养提高,强化法官对案例的甄别处理能力,加强法官裁判文书的说理,并逐步实现由抽象性司法解释文件向具体解释活动、由法院解释向法官解释的转型。最后,作为一种有效的解释活动,指导性案例的结论往往是司法解释的重要来源和事实依据。{15}通过对指导性案例中带有普遍性的突出问题加以总结提炼,制作司法解释,这是加强完善司法解释的一个重要内容。
二、刑事案例指导制度的困境
但是,上述效果的取得必定是一个缓慢而艰苦的过程。就目前的情况而言,案例指导制度远未达到其原本所希冀的目标,其固有问题在发展过程中逐渐暴露。如果不加以注意,案例指导制度必定青黄不接,直至形存实亡。
已有0人发表了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