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例指导制度:价值、困境与完善(5)

刑事案例指导制度:价值、困境与完善(5)

(一)案件数量未规模化,直接影响其影响的广度

迄今为止,最高人民法院分四批发布6例指导案例(其中第两批不包含刑事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检察院分2批共印发8个指导性案例。虽然不能认为这些案例没有解决任何问题,但是,考虑到司法机关的年办案数量以及基层司法机构期待解决的海量问题,这样一个数字微小到完全可以忽略不计。虽然必须考虑到这一制度尚在起步阶段,其发展需要一个过程,不过考虑到自1983年至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以正式文件形式发布293个案例,甚至从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改革至2007年,就发布了243件案例,而目前最高人民法院两年间仅发布6件刑事指导案例,即使加上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只有14件指导案例,说明这一制度目前的影响极为有限。解释制度是否能够发挥常态作用,其规范提供的数量是决定性因素之一。只有量化的规模才可能制度性地发挥影响,因为数量决定了其影响的广度和深度。案例数量过少使得人们期待落空,对全国司法工作的指导意义微乎其微,无疑将使这一制度的重要性大打折扣。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颁布的《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案例选送、推荐的范围包括各级司法机构所办理的案件,而推荐主体均广泛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律师,以及其他关心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社会各界人士”或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等社会各界人士”,并不存在任何限制,而其中的推荐—审查—报审—讨论—发布程序也并不一定特别拖沓(例如前述指导案例中,有的在判决生效后半年即予发布),那么是什么限制了指导案例的“批发”呢?可能的原因之一在于案例来源因素:案例数量目前不够广泛,基层司法机构报送推荐的积极性不高,选择余地过窄;基层司法机构的裁判质量过低,虽然选送案件具有典型性,但是其裁判过程、裁判文书不具有参考性或者指导性。以最高人民法院首批4个指导案例为例,其案例来源系各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部门推荐的一百多个案例,但即使是经过高级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部门选送的案例,也只有4个案件被选用,这一方面当然说明了案例指导制度实施过程中的谨慎,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案件质量的低下以及指导意义的缺乏。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也指出,对此前已经发布的对全国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进行清理编纂后,作为指导性案例发布。虽然可以通过这样一种转换实现案件的增量,但是原有的案例究竟有多少具有转换的价值和现实意义,令人怀疑。从程序上,这样的转换应当比遴选更为方便,但现实是目前发布的案例没有一个是通过转换而来,因此对于通过这种方式实现案件增量也无法给予过大的期待。

(二)来源案例的裁判程序和指导性案例的确认程序分离,使得基层司法机构缺乏推荐案例的体制性动力

但是,也并不一定是基层司法机构缺乏具有潜在指导性的案件。问题的另一面在于:基层司法机构的办案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指导性案例的生成,但由于这样一种制度是正式诉讼程序以外的副产品,即在发生效力的裁判中,通过自身的诉讼程序之外的“业余”程序加以确认,而非通过审级程序自动生成,因此作为指导案例基础的裁判生成程序和指导案例的确认程序完全分离。原初案件的裁判者通常不会以制作指导性案例的态度进行裁判活动,因此虽然某一问题具有潜在指导性,但是具体承办法官完全缺乏“远见卓识”,把这一案件办成了一个糊涂案,或者并未凸显其中的争点问题,失去指导价值。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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