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双方承诺就进出口食用农产品的用药规范、检测方法标准、药物和农药残留限量及监管等方面进行交流合作。
中方承诺,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的改革目标,推进原料药(API)监管制度改革,推行API备案管理制度,并研究对可用作API的大宗化学品建立备案框架的可能性。双方一致强调,药品生产企业在确保药品质量中应承担核心责任,并将在这一方面对生产企业实施合适的监管措施。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承诺,根据自身权力,对于未在中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注册的中国企业生产的API,考虑是否将其排除在允许进口名单之外。
中方确认,中方的《专利审查指南》允许专利申请人在提交专利申请后提交额外的数据,《专利审查指南》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四条,确保药品发明获得专利保护。中方确认,上述解读在实际操作中已实施。
从促进中美双方在药品、医疗产品和食品安全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出发,中方承诺为美国驻华使馆2012年11月19日第1252号照会和2013年8月20日第0843号照会提及的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食品检查员、药品检查员和食品专家颁发签证。上述人员将派驻在美国驻华使馆,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与此同时,美方承诺,中方在对等基础上向中国驻美国使馆增派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相应人员。双方承诺不迟于2014年1月17日签署谅解备忘录明确各自派驻人员的活动范围。
中美承诺就《2013财年综合与继续拨款法案》中的涉华条款开展讨论。
中美双方认识到推进非歧视的政府采购政策的重要性。双方承诺就中方关于美国在政府采购中给予在美中资企业非歧视性待遇的关切进一步进行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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