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示与思考】
大学章程最早的前身源于欧洲建立现代大学雏形的时候,颁发给大学的“特许状”。值得一提的是,按照欧洲中世纪的传统,这个特许状一般是由罗马教皇或者国王颁发,而不是政府。这些特许状以法律的形式赋予大学一定程度的自我管理权,使大学在学术和管理方面拥有合法的自治权力。
此番人大等六所高校公布“大学宪章”对我国高校的去行政化进程无疑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然而,局限也是显而易见的,我们现在的大学章程还是由省级教育部门或是教育部来进行核准。为实现大学章程对于学校自治权力的保障,理应由作为权力机关的人大对其进行核准,全面提升大学章程的法律地位,使其成为地方性或部门法规的一部分。
当然,改革需要循序渐进,因为国内高校普遍行政化的现状,我们的大学章程和现代大学制度的完善走的是完全不同的发展路径,然而终点却应该是相同的,那便是真正意义上的依法治校,高度自治。
很多人期待通过大学章程去行政化,对社会而言,这样的改革成本最低。因为,通过完善的顶层设计和制度建设,利用法律法规重新规范教育部门、学校师生的关系,的确可以迅速去行政化。但是,目前高校僵局的弊端,还有行政化之外的原因,例如商品化、政治化等。每个浸染在目前教育制度的人,就像毒树之果一样很难摆脱其影响。前年山东大学组建没有校长的学术委员会,但是现在学校组织教职工体检,领导和教师仍旧优劣有别。即便高校都从形式上改变了行政化,但这种“行政化”思维仍然会残存。
大学章程不但从深度和广度受到制约,也不具备和法律法规一样的约束力。故此,目前的高校去行政化,不但要从制度方面矫正教育制度,还得防止改革者的“行政化思维”。唯将现有章程彻底实行,才会向自治“宪章”迈进,这是一条“教育长征”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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