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着力强化逆向约束政策,让污染企业付出真实成本。环境经济政策对企业行为具有逆向约束作用,在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进行最优配置的基础上,要通过政策规范和引导,将资源环境成本价值尽快纳入企业总成本中,使企业的开发和生产行为充分考虑环境因素,使环境成本内部化。在政策完善中,一是要按照十八大提出的实施最严格环境保护制度的要求,针对排污收费标准低于污染治理成本的状况,结合当前环境污染形势和总量控制需求,利用好环境费改税机遇,较大幅度提高排污收费(税)标准,扩大污染物种类。二是针对流域、重要生态功能区、自然保护区、矿产资源开发、资源枯竭型城市,开展生态系统有偿服务与生物多样性经济价值评估研究。以内化相关生态保护或破坏的外部成本为依据,合理确定补偿标准,拟定补偿技术指南,逐步构建生态补偿机制和政策体系。三是扩大消费税征收范围,提高税率。将目前尚未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的资源性、高能耗、高污染的产品,如含磷洗涤剂、车用铅酸蓄电池、高毒性农药化肥、含挥发性有机物家装建材等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计税方式应从对生产环节计征改为在批发或零售环节计征,应从价内计征改为价外计征,引导消费者自愿购买节能环保产品。四是加快建立贸易与环境协调发展的政策体系,进一步强化“两高”和资源性产品出口高关税和取消出口退税政策。
第三,积极挖掘政策潜力,让环保企业有利可图。当前国家不断加大环保力度,随着国务院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及水和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不断深入,法律等命令控制型政策的强制约束力不断增加,企业治污积极性和主动性明显提升,节能环保产业面临重大发展机遇,环境经济政策应做出积极反应并向市场发出正向的激励信号,让企业在节能环保中有利可图。为此,应进一步挖掘政策潜力,创新政策设计。一是建立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在财政转移支付中增加生态环境影响因子权重,对环境质量改善、生态建设良好的地区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二是要以强化法律监管为基础,加快完善排污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应通过排污许可证将排污和交易指标法定化,明晰使用权,实施公平交易。三是完善各类财政激励政策,完善资源综合利用等增值税优惠政策,包括调整和完善相关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优惠范围和目录,根据需要合理制定一些新的优惠政策。允许企业将污染治理费用计入成本,对重污染企业退出给予减税、免税、土地、金融支持等方面优惠。
第四,用环境要求来绿化重要经济政策。应从更高、更广的视角看待环境经济政策,将经济政策的绿色化作为环境经济政策的重要内容,体现以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发展目标。为此,要建立促进经济绿色发展的体制机制,建立包括资源环境要素的市场经济制度,形成有利于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的价格、财税、金融、土地等方面的经济政策体系。一是要推动取消农药、化肥以及农膜等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对不易造成土壤污染的有机肥等农资产品给予优惠政策。二是加大对金融机构的绿色引导,实施绿色信贷,建立银行绿色评级制度,完善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机制,建立环境违法上市公司退市机制。三是强化政府绿色采购,将环境标志产品纳入政府强制采购目录,以消费端绿色要求倒逼生产端绿色转型。
作者单位:环境保护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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