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对公益性资本运营公司,就不能以资本增值作为主要考核指标,而应着重在成本控制、服务质量等方面提出要求。这些,都需要在不断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逐步完善。
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是完善国资监管体制的重要方面。《决定》要求,“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比例,2020年提高到百分之三十,更多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我国从1994年起,国企利润留给企业,当时国企处境比较困难,1997年全国国企利润才几百亿元,半数国有企业亏损。所以,当时规定国有企业利润不上缴是可以理解的。
此后,国有企业利润大幅度增加,2006年突破1万亿元,2007年达1.62万亿元,其中中央企业利润近万亿元。在这种情况下,继续维持企业利润留给企业显然已不合适。
2007年12月,财政部和国务院国资委发文规定,中央企业分三类分别向财政部上缴10%、5%利润和三年暂不上缴利润。地方国有企业由地方国资委决定利润上缴制度。经过三年试运行,2011年初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11年起将5个中央部门(单位)和2个企业集团所属共1631户企业纳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同时适当提高资本收益收取比例。其中,资源类企业由10%提高到15%,一般竞争类企业由5%提高到10%,军工科研类企业收取5%。这几年,不少人认为国企利润上缴比例偏低,希望能达到国际上国有企业平均分红比例30%的水平。
还有,国有企业上缴利润应调入公共财政预算,主要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而不要留在国有企业中调剂使用。
我体会,这次三中全会有关决定正是根据上述情况作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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