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与重大创新(3)

三中全会《决定》学习体会

核心提示:转变发展方式的问题已提出多年,为什么迟迟难以转变?最关键的还是体制模式没有转变。因此,关键是要通过改革,构建起能够支撑科学发展、促进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

3、税收制度改革方面的新提法、新思路。一是提出“完善地方税体系,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构建地方税体系”是十八大提出的一项改革任务。这项任务随着“营改增”的扩围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导致的地方可用财力的下降,其迫切性越来越显著。虽然在财税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地方税体系的构建需要考虑中央地方的事权、财权、支出责任等划分问题,其总体框架目前尚不明确,但有一点似乎是确定的,那就是要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并将直接税作为地方税的主体税种。因为将直接税作为地方税主体税种,有利于改变地方政府的唯GDP倾向,特别是有利于城市政府将改善环境、吸引更多人来居住、购物作为增加其税收的主要途径。

《决定》关于税收体制改革最明确的一条,是“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环节、税率,把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及部分高档消费品纳入征收范围。”这不仅有利于提高直接税比重,也有利于进一步改善消费结构,促进可持续发展。

4、进一步规范和改善中央地方财税关系的改革思路,即“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大家知道,事权划分是现代财政制度有效运作的基础。只有把不同层级政府间的事权划分清楚了,才能清楚界定不同层级政府的支出责任。而只有在清晰与合理的支出责任的基础上,才能合理配置不同层级政府的财权,并通过适当的转移支付制度安排,达到不同层级政府事权与财力的基本匹配。事权与财力的匹配,是保障各级政府正常运作、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基本保障。长期以来,我国中央地方财税利益关系方面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中央地方之间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不清楚、不合理、不规范。在这种情况下,《决定》提出要“适度加强中央事权和支出责任”,同时明确了下一步调整和规范中央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的原则和基本思路。

(五)关于城乡发展一体化

城乡发展一体化是一个国家现代化的基本要求,也是现代化进程顺利推进的根本保证。把握住了这个问题,既从理论上抓住了农业国现代化问题的核心和本质要求,也从实践上抓住我国当前发展面临的诸多问题的关键。正因为如此, 大家看到,这次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专门有一部分写城乡发展的一体化问题,足见党中央对这一问题的高度重视。仔细梳理一下,对于促进城乡一体化而言,《决定》关于城乡发展一体化的政策创新主要有两条:

1、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和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这是促进城乡发展一体化的基础性制度。我们知道,要素分为土地、劳动力和资本。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最关键的就是这三个要素的统一市场和平等交换。

目前最突出的是土地要素的统一市场和平等交换问题。《决定》对农村耕地(承包土地)和农村集体建设性用地都提出了改革举措,其中最重要的有两条,即关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改革举措和农民宅基地、农民住房财产权的改革举措。《决定》指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同时进一步缩小征地范围。大家知道,农村集体建设土地主要分为三大类,即农村乡镇企业建设用地(厂房、仓库、市场等)、农村公益性建设用地和农民住宅建设用地。那么什么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第一类肯定是,第二类肯定不是,争议比较大的是第三种,即农民住宅建设用地。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民宅基地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获得。按照《物权法》规定,宅基地属于用益物权,只包括占有和使用权,不包括收益权。换句话说,按照法律规定,农民是不可以用它进行经营牟利的。也就是说,严格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宅基地也不属于《决定》所指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第二个就是,关于农民宅基地、农民住房财产权的改革举措。《决定》提出,要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大家知道,我国现行的关于农民住房财产权政策是只允许转让给同一集体组织成员,不允许转让给本集体组织成员以外,而现在的试点则没有这个限制。这意味着,将慎重试点允许农民住房向城里人转让,这必将极大地增加农民住房的增值潜力,给村镇建设和村庄面貌的改善带来新的活力,是一项值得期待的政策。

当然,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和农民宅基地、住房财产权的改革,既涉及一些十分复杂的深层次问题,比如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性质、实现方式及改革方向、农村村镇公共治理的模式及改革方向等,也涉及如何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方案问题。然而,无论如何,这两项重要的改革是朝着建立城乡统一要素市场、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的正确方向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决定》还提出,要促进农民工同工同酬,以及金融机构从农村吸收的存款应主要用于农村,这些都是实现城乡要素平等交换的重要思路,当然也都需要具体的、行之有效的政策加以落实。

2、推进公共资源在城乡之间的均衡配置。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提出要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和社区建设,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我国城镇化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所谓的半拉子城镇化问题,亦即大量的进城农民工,虽然算做了城市常住人口,但并没有真正享受到与原城镇居民一样或相当的待遇。把解决农民工市民化问题作为提高城镇化质量的一个核心问题是对的,但也是远远不够的。因为农民工问题之所以出现,根子在于我国城乡分割的二元的社会福利制度。农民工与市民间的福利差距,只是这个问题的一个部分,只是由于农民进城而使这一问题更加显性化。我们需要解决的,显然不能局限于农民工与市民之间的福利差距,而是城乡之间的福利差距,是农民与市民之间的差距。如果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这个大问题不解决,那么农民工市民化问题就只能在维持城乡二元体制制度这个大格局之下处理,就只能是设计很高的门槛,最后“雷声大、雨点小”,能解决的人口势必极其有限。这次《决定》提出,推进城乡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和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虽然任务艰巨,也需要假以时日,但改革方向是十分正确的。如果能够有效推进,必将对城乡发展的一体化发挥重要作用。

(六)关于构建开放性经济新体制

这部分有三点值得重视。

1、在放宽投资准入方面有新进展。《决定》明确提出,要推进金融、教育、文化、医疗等服务业领域有序开放,放开育幼养老、建筑设计、会计审计、商贸物流、电子商务等服务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进一步放开一般制造业。这几项政策都很具体,也很明确。

2、发展更多自由贸易园(港)区。《决定》提出,在推进现有试点基础上,选择若干具备条件的地方发展自由贸易园(港)区。所谓“自由贸易园区”,是指一国在其境内选择一部分领土,进入其中的任何货物就进口税费而言,通常被视为在关境之外,并免于实施惯常的海关监管措施。因此,自由贸易园区的主要特征,就是法律上处于“境内关外”地位,位置上隔离封闭,形式上通常是港区联合,功能定位为综合发展,配套政策上最大优惠。在建立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园区的基础上,选择更多具备条件的地方发展自由贸易园(港)区,有利于进一步发挥各地优势,完善开放布局,扩展开放领域,深化开放程度,也有利于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为转变发展方式创造更好条件。

3、在扩大内陆和沿边开放方面做出诸多具体和明确的部署。关于内陆开放:一是创新加工贸易模式,形成有利于推动内陆产业集群发展的体制机制。二是支持内陆城市增开国际客货运航线,发展多式联运,形成横贯东中西、联结南北方对外经济走廊。三是推动内陆同沿海沿边通关协作,实现口岸管理相关部门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在沿边开放方面,一是提出允许沿边重点口岸、边境城市、经济合作区在人员往来、加工物流、旅游等方面实行特殊方式和政策。二是提出要加快同周边国家和区域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建设。三是推进丝绸之路经济带、海上丝绸之路建设。这些政策都很具体、很明确,内容很丰富,值得密切关注和深入研究。

以上是对《决定》经济体制改革板块的学习体会。《决定》在其他部分也有不少亮点,比如,在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方面,明确提出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在促进教育公平方面,明确提出“统筹城乡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实行公办学校标准化建设和校长教师交流轮岗,不设重点学校重点班,破解择校难题,标本兼治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在社会保障制度方面,明确提出“研究制定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政策”。在计划生育政策方面提出启动“单独二孩”政策。在生态文明建设方面,提出“对限制开发区域和生态脆弱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取消地区生产总值考核。”“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等。在机构设置方面,明确提出要设立两个具有全局意义的机构,即国家安全委员会和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等等,都具有重大意义。

(据宣讲家网站报告录音整理

责任编辑:凌洁)

 (未经许可,不得复制、印刷、出版,违者负知识产权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李贤博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0

精选专题

领航新时代

精选文章

精选视频

精选图片

微信公众平台:搜索“宣讲家”或扫描下面的二维码:
宣讲家微信公众平台
您也可以通过点击图标来访问官方微博或下载手机客户端:
微博
微博
客户端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