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立法中的道德观念与社会福利

国家立法中的道德观念与社会福利

纵观中外法律文化的发展史,道德观念在国家立法中的角色问题始终是哲学家和职业法学家关注的一大焦点问题。今天同样如此,大众道德观念在国家立法(包括法律制定和法律适用)中扮演着不容忽视的角色。当前,无论是在法学教科书中,还是在其他职业法律人的话语体系中,都流行着这样一种说法:国家立法必须建立在社会道德的基础之上,应当反映最低限度的社会道德共识。然而,本文将尝试说明:这种认识不仅脱离了对社会实践的细致观察,模糊了法律和道德之关系的本来面目;而且有可能误导法学理论研究和法律社会实践,阻碍国家立法更好地增进人民的福祉。

的确,在大量情况下,国家法律规范与社会道德观念表现出了高度的趋同性,法律规范与社会道德对社会行为的要求是高度一致的。例如,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而我国婚姻法明确要求,“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法定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法定权利。再如,讲诚实守信用是人们普遍信奉的道德观念。“一言九鼎”、“一言既出驷马难追”等习俗语言就很好地反映了此种道德观。而在法律层面,不仅民法通则将“诚实信用”确定为私人交往活动的基本法律原则,而且合同法更进一步要求,“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在这类问题上,确实是先形成了广为大众所熟知的道德观念,然后才出现与道德规范趋同的法律规则。

国家法律规范与社会道德观念的异同性

然而,我们能否据此就得出那个当前流行的判断,即法律必须以既有的道德观念为基础呢?换句话说,社会大众道德观本身就是天然的好东西吗?显然不能。其实原因很简单,但却常常被忽略。因为,一旦我们翻开法律与道德之关系的发展史,我们就会惊讶地发现:法律与道德除了表现出趋同关系之外,还同时呈现出了另外三类完全不同的关系性图景。

在第一类情形中,国家立法确定的规则与既有道德宣示的规范明显相左。例如,“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曾是中国民主革命前的主流社会道德观念,青年的婚姻事宜应当由家长决定。然而,新的政权通过立法确立了婚姻自由原则,以强制力打破了当时的主流道德观。而今天,正是因为当初背离社会道德的法律,我们普遍地感到生活更幸福。再如,“父债子还”也曾一度是不容置疑的道德准则,而今天的法律却让那些放弃继承权的子女免于承担父母留下的债务。

在第二类情形中,国家立法面临在多种相互竞争的道德观中做出选择。例如,关于女方在解除婚约后是否应当向男方返还彩礼的问题,我国不同地域曾表现出了明显的道德观念分歧。而关于这方面的国家立法和司法解释需要在相互竞争的道德规范中做出抉择。

在第三类情形中,在国家立法出现之前根本就不存在关于相应问题的社会道德观念。例如,在中国修建第一条高速公路之初时,国家立法需要讨论“是否限速”、“限速多少”,而立法当时根本就不存在相应的道德观念。如此这些问题对社会生产和生活的影响甚大,但却很难找到相关的道德观念。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李天翼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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