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立法中的道德观念与社会福利(2)

国家立法中的道德观念与社会福利(2)

质疑“法律必须建立在道德的基础之上”

对这些现象的切实观察,不仅让我们有充分的理由去怀疑“法律必须建立在道德的基础之上”这一流行的说法;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其将促使我们更深入地思考大众道德观在国家法律制定和法律适用中的角色问题。事实上,法学理论界也并非完全没有这方面的关切。例如,针对上述前两类情形,不少理论家提出:法律应当去伪存真,承认先进的道德观念,摒弃落后的道德观念。然而,这样的理论观察是如此的抽象,以至于其看起来什么现象都能解释,但实际上却什么现象都无力解释。因为,这些理论根本就没有提供用于区分“先进”与“落后”的标准。可是,重要的恰恰正是这一标准的具体内容。对于第三类情形,此种理论更是无法解释,因为法律规则形成之前根本就没有出现相应的道德观念。

当前关于法律与道德之关系的理论观察之所以缺乏解释力,主要因为他们要么想当然地将社会大众道德观念视为一种天经地义的好东西,而忽视了大量与明显不符的情形;要么简单地推定存在一种区分“先进道德”与“落后道德”的标准,而让标准本身免于被讨论。更为严重的是,很多理论家在大谈国家立法中的道德角色时,不愿意贴近社会实践去观察大众道德观的生成机理和功能特征,从而误读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而一旦从生成机理的视角去观察大众道德观,我们就能够掀开道德观念的神秘面纱,进而更科学地描绘国家立法中的道德角色。

事实上,社会大众的道德观念是通过朴素的道德教化而逐渐自发形成的内心信念和行为规范,区别于通过专业的缜密分析而形成的外在规则。道德教化可能在不同的场合以不同的形式出现。其既可能来自父母对子女的言传身教,也可能来自师长对后生的上行下效,还可能来自社会舆论对民众的宣传攻势。其实,“国家立法必须以社会道德观念为基础”这一观念本身在很大程度上也是法学家朴素道德教化的结果,而不是科学研究的结论。

西塞罗曾有一句名言,人民的福祉是最高的法律。在这个意义上,社会道德观念之所以能够成为国家立法的“基础”,不是因为道德观念本身就是不容置疑的好东西,而是因为特定社会道德观所倡导的社会组织和生活方式能够普遍地增进公民的社会福利。因此,国家立法不宜简单地将既有道德观念本身作为一项独立的考量因素,也不宜在立法讨论中赋予道德观本身特别的权重,而应当侧重关注其所倡导的社会行为规范对公民社会福利的现实影响。

在大量情形下,道德观念的形成过程蕴含着社会大众的一般生活经验,反映了人们对特定社会组织和生活方式的朴素评价和选择。在这些情形下,社会道德所宣扬的行为规范确实有助于普遍地增进人们的社会福利。仍以尊老爱幼为例。每个人都有童年和老年,都希望幼有所教、老有所养。然而,我们又往往无法自教和自养。因此,我们只能寄希望于成年的我们与非成年的我们相互合作、相互慈孝,以实现每个人完整和愉快的人生。然而,朴素的生活经验和直觉逐渐让人们意识到,如果人们能够普遍地讲诚实守信用,那么,社会交易活动将具有更强的安全性和可预期性,人们就有更大的信心在更广的范围内与更多的人开展更频繁的交易活动,并藉此普遍地获得更高水平的社会福利。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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