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倒觉得我今天是多讲讲我个人的一些想法,当年国有经济在法国、在欧洲的其他国家,并没有在促成社会公平分配、共同富裕上起到决定性作用。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我国,从当前的现状看,国有经济也没有在促成社会利益矛盾缓和、公平分配、共同富裕上起到决定性作用,至少作用还没有显现出来。那么,我们是不是可以讲国有经济本身它决定不了公平分配和共同富裕的大局,还是要通过国家、通过执政党、政府相关的制度和政策,比如说通过税制,比如说通过收入调节政策等等来推动生产成果、发展成果的公平分配、共同富裕。所以,我的意见是“两个毫不动摇”,这个当中要进一步思考探索国有经济的改革,释放更多的空间让其他所有制的成分进入,更多更好地发展混合所有制,同时重点在切实把鼓励、扶持、引导民营经济发展落到实处,这是第一点。
造成我国集体经济薄弱,农民产权严重不足的局面的主要原因,在于对公有制性质的片面理解和害怕私有化,消解集体经济的心理。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可分割,农民是人人有份,又有人人无份。这种情况是造成农民财产权利不足的根子。其实按照马克思的设想,当年他讲:生产资料公有制、共同占有基础上的自由人联合体,最重要是要实现重建个人所有权。我们搞公有制的时候是绝对排斥、否定个人权利的,但是在老祖宗中那里,是要重建个人所有权。所以,这个一直有争论,说是翻译得不对,是公有制还是共有制?我比较认可“共有制”这个说法。公有制消融了个人权利、排斥了个人权利;共有制是个人权利的联合、包容,并保障个人权利的实现。农村集体所有制应当是共有制性质的,应当承认农民个人在其中应有的的权利,他也是一个权利主体。比如,因为害怕私有化,所以宅基地你不能买卖。你要是买卖了,抵押到银行手里,你钱还不出,房屋收归银行,银行是要拍卖的。这不就可以买卖了、这不就私有化了?那你宅基地也变成私有化了,这个就不行。
进一步解放思想。既然农民是有个人权利在里面,你要承认他。我们不能让这个宅基地私有化,这个是前提。但是,可不可以参照股份制、股权证?在宅基地发一个所有权证,集体享有一部分权利,你个人享有一部分权利。然后设计一套制度,兼顾集体和个人。你怎么抵押、怎么转让、收益怎么分配?有哪些限制?比现在这样的一概否认,闸门关死要好得多。所以,不要害怕农村土地私有化,现在我们的宅基地是两亿亩,经济建设用地总量是两亿五千万亩,可用于建设的、宅基地之外的是五千万亩。相比我们18亿的耕地,还有其他农用地,它改变不了土地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的大局。但是会赋予农民相当的财产权利,农民因此可以取得很多财产性收入。其实,我觉得三中全会已经开始往这方面改革了,这是一个非常可喜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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