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特区终审法院的社会责任

论特区终审法院的社会责任

——以案例为视角

摘要:  在“一国两制”框架下,特区终审法院“上”因高度自治而不受国家最高法院管辖和制约,“旁”因司法独立而不受特区行政、立法机关干涉,可谓“位高权重”,故其作出终审判决时必须慎重,既要依法,也要考虑其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每作一个判决都应当慎之又慎。从两个典型案例来看,终审法院法官不可能永不犯错,他们应当有勇气纠错。

关键词:  一国两制;终审法院;终审权;社会责任

一、问题的提出

如果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合称“基本法”)的规定,在行政管理权、立法权和司法权三权之中,最能(相对而言)体现高度自治的为何种权力,那么,笔者的回答就是司法权,道理很简单,因为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特区”)享有终审权。

所谓终审权,就是指法院对案件进行最终裁决的审判权,故终审权也可称之为最终裁判权。从宪法学角度考察,终审权可以说是国家主权的重要体现,它通常只能由一个国家的最高法院行使,而“基本法”之所以将具有国家主权性质的终审权授予两个特区,无疑是为了在司法领域更充分地体现并贯彻“一国” 之下的高度自治原则。正是这种终审权,不仅使特区法院对特区内所有的案件均享有审判权,①而且使特区终审法院的高度自治地位具有了“超脱性”,这种“超脱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国家最高人民法院不是特区终审法院的上级法院,特区终审法院的判决是最终的、不可上诉的判决;②二是国家最高人民法院的任何司法解释与指令,对特区终审法院均无约束力,特区终审法院行使终审权适用的法律是“基本法”、“基本法”附件三列明的全国性法律以及特区本地法律。

必须指出,仅仅从纵向的层面即从中央与特区关系的角度来揭示特区终审法院的高度自治地位,还不足以说明特区终审法院在特区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因为根据行政、立法和司法三权关系中的司法独立理论,特区终审法院的高度自治地位在特区内部更是具有了“一言九鼎”的“权威性”,这种“权威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特区终审法院作为特区最高一级的法院,依法有权确认、推翻或改变下级法院的判决,或者有权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或者有权作出下级法院必须服从的司法解释或其他命令;二是特区终审法院依法享有司法审查权,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有权进行审查;三是特区终审法院一旦作出判决,其判决就必须得到执行,任何机关以及任何个人都必须遵守、服从。

由上可知,无论是从纵的层面还是从横的层面考察,特区终审法院的上述“超脱性”和“权威性”都是无可挑战的,并受到包括“基本法”在内的整个特区法律体系的保障。正因为如此,特区终审法院所作的每一个判决,都会对特区社会产生不可低估的甚至是举足轻重的影响。香港特区因属英美法系法域,实行判例法制度,故特区终审法院作出的具有代表性的判例,可以直接作为法律依据而适用于此后发生的所有同类案件;澳门特区因属大陆法系法域,实行成文法制度,特区终审法院作出的具有代表性的判例虽不能直接成为法律,但对所有同类案件必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总之,无论是在香港特区还是在澳门特区,终审法院的判决对社会生活的影响都是深远的,尤其是对一些有争议的社会热点问题作出的判决,更可能左右特区政府的政策取向,涉及特区居民的切身利益,其影响力甚至可达几十年而不衰。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李天翼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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