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特区终审法院的社会责任(3)

论特区终审法院的社会责任(3)

——以案例为视角

二、“庄丰源案”与“双非孕妇”

近年,关于中国内地“双非孕妇”赴香港特区产子的问题,已成为香港社会的一个热点话题。从目前情况来看,认为“双非孕妇”在香港所产“双非婴儿” 不应当取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的意见得到了越来越多的香港民众的拥护,香港不少政党也纷纷表态支持。不过,在具体解决办法上,香港社会意见不尽一致,有人建议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即释法途径加以解决,也有人建议启动修改“基本法”的程序即修法途径加以解决,还有人建议通过特区政府的行政措施即行政途径加以解决。然而,当我们回过头来追本溯源时,却发现这个在香港社会闹得沸沸扬扬的问题,其源头却是来自于香港终审法院关于“庄丰源案”的一个判决。

(一)基本案由

庄丰源的祖父庄曜诚于1978年从中国内地来香港定居,其子庄纪炎及儿媳均在广东省汕尾市居住,一直未获香港居留权。1997年9月29日,庄纪炎夫妇持双程证来港探亲期间产下庄丰源,同年11月庄纪炎夫妇返回中国内地,庄丰源则留在香港与祖父庄曜诚同住。按当时香港的《入境条例》规定,庄丰源出生时因其父母持的是双程证,并非在香港合法定居,故不能取得香港永久性居民的身份,其留在香港与祖父同住属非法留港,为此,香港入境事务处于1999年4月给庄曜诚发信,指庄丰源没有居港权将被遣返。庄曜诚不满,遂代表庄丰源申请法援且入禀香港高等法院提出司法复核,质疑香港《入境条例》的合宪性,③ 庄丰源则获准继续留在香港等待法院判决。经过审理,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裁定庄丰源胜诉,理由是香港《入境条例》的相关条文违反香港“基本法”第24条第2款第(1)项关于“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均为香港永久性居民的规定。香港特区政府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上诉法庭维持原判,香港特区政府败诉。

(二)终审法院判决

依照香港特区的司法程序,香港政府在败诉后,还有最后一次向香港终审法院上诉的机会,于是,香港特区政府就此案再上诉至香港终审法院。香港终审法院经过审理,于2001年7月20日作出终审判决,五位终审法院法官一致维持原判,香港特区政府彻底败诉。当时,香港社会也有舆论要求香港特区政府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但香港特区政府未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释法,而是根据香港终审法院的判决,修改了香港《入境条例》的相关条文。此后,来自中国内地的“双非孕妇”在香港产下的“双非婴儿”,全部都可以合法地取得香港永久性居民的身份。

笔者通过分析香港终审法院的判决,认为香港终审法院之所以作出上述判决,主要理据有两点:

第一个理据是法律解释方法上的理据。因为在香港终审法院看来,对法律条文的解释,英美法系遵循的基本原则是字面解释,也就是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条文的文字进行解释,不得任意扩大或缩小。既然香港“基本法”第24条第2款第(1)项已经明确规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 均可成为香港永久性居民,对“出生”并无限制,那么,香港《入境条例》中关于在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必须属父母双方或一方合法定居在香港期间所生子女方能成为香港永久性居民的规定,就不符合香港“基本法”第24条第2款第(1)项规定,因而是无效的。

第二个理据是社会效果方面的理据。关于这一点,我们不妨引一段香港终审法院的有关判词来佐证。该判词指出,根据入境事务处提供的数字,从1997年7月1日至2001年1月31日,只有1991名在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母亲是非法入境、持双程证或短暂逾期居留香港,父亲也仅是在香港临时居留或不是香港居民)会因为入境事务处处长被判败诉而取得香港永久居留权,等于是每年约555人,可见即使香港入境事务处处长败诉,也不会令香港社会承担任何重大风险。④毫无疑问,在香港终审法院看来,此类情况的再生率是很低的,按每年555人统计,即使判决香港特区政府败诉,对社会的影响也是微不足道的,更谈不上什么社会风险,当然也不可能破坏香港社会的稳定。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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