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特区终审法院的社会责任(5)

论特区终审法院的社会责任(5)

——以案例为视角

事实证明,香港终审法院法官对社会风险所作的评估完全是一种错误的评估。据有关资料统计,从2001年至2011年十年期间,已获居港权的“双非婴儿”超过了17万;正因为有越来越多的来自中国内地的“双非孕妇”赴香港产子,致使香港妇女的生育权益受到了严重影响。比如,2010年在香港产子的中国内地孕妇约为44000人(其中绝大部分孕妇为“双非孕妇”,只有小部分孕妇其配偶为香港居民),这一孕妇数目已与香港本地区孕妇的数目相若,客观上必然会对香港本地区的医疗及产科服务造成极大负担。此外,“双非孕妇”在香港产下的“双非婴儿”长大后,很多都会选择在香港读书,这样又会与香港本地区居民子女争夺学额,该等情况在北区尤为显著。⑥毫无疑问,由此产生的种种社会问题表明,香港终审法院针对“庄丰源案”作出的判决,其社会效果完全是负面的,这种负面的社会效果不仅使香港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而且也使香港社会的稳定受到影响。比如,正是面对香港终审法院关于“庄丰源案”判决书造成的越来越大的社会负面效果,香港特区政府从2007年2月开始,就被迫开始推行一些新的行政措施,希望“确保香港孕妇得到妥善和优先的妇产服务”,但新措施的效果实在有限,香港居民终于忍无可忍,不得已通过游行示威等方法,要求香港政府采取果断措施,解决“双非孕妇”问题。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从社会实际效果考量,由于香港终审法院关于“庄丰源案”所作的判决所产生的社会影响是负面的,客观上不利于香港社会的稳定,损害了香港居民的切身利益,因此,就这个判决而言,香港终审法院并未尽到自己应尽的社会责任。在“双非孕妇”问题上,香港特区政府固然有责任要设法去维护香港居民的利益,但如果我们从源头分析,“双非孕妇”问题的产生能归咎于香港特区政府吗?香港终审法院难道不应当从社会责任方面,对其草率作出的判决作深刻反思吗?

三、“人身保护令案”与移交逃犯

移交逃犯作为刑事司法协助的一项重要内容,在港、澳回归后一直没有得到切实的解决,其中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2007年和2008年,澳门终审法院分别就两宗涉及移交逃犯的案件作出了判决,这两个判决对澳门社会造成的影响也是值得关注的。

(一)基本案由

中国公民乙(女)1967年出生于中国福建省,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2002年12月至2005年5月期间,乙采取在境外生产盗版光碟,再偷运到中国大陆销售的手段,非法走私盗版光碟,案值达1.4亿元人民币,逃税金额约2千万元人民币,为此,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海关缉私分局于2005年9月23日对犯罪嫌疑人乙发出逮捕证,2006年4月13日,国际刑警组织总秘书处应国际刑警组织中国国家中心局请求,也对犯罪嫌疑人乙发出了红色通缉令。

2007年3月18日下午三时左右,犯罪嫌疑人乙从香港乘船到达澳门港澳码头,在过关时被查获扣留,并被带至澳门司法警察局。因为根据国际刑警组织规定,凡国际刑警组织成员国一旦发现被红色通缉令所通缉之人的,有权以红色通缉令为依据,暂时拘捕被红色通缉令所通缉之人,并立即通知红色通缉令请求方的国家中心局及国际刑警组织总秘书处。2007年3月19日,澳门检察院助理检察长作出批示,同意澳门司法警察局将被暂时拘捕的犯罪嫌疑人乙移交中国内地海关处理。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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