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特区终审法院的社会责任(10)

论特区终审法院的社会责任(10)

——以案例为视角

当然,澳门不同于香港,两个特区的终审法院自我纠错的效果及影响有所不同。香港因属英美法系地区,终审法院的判决就是法律,一旦自我纠错,就意味着废止了前面判决所“造”的法,其自我纠错等于是又重新“造”法。澳门属于大陆法系地区,终审法院判决只在个案上具有执行的法律效力,但判决本身并非法律,因此,对澳门终审法院来说,自我纠错主要还是对类似的案件不像以前那样作出判决。比如,关于“人身保护令”的移交逃犯案件,如果澳门终审法院自我纠错,也只要在今后对类似案件的判决中通过反思作出合理的判决即可。但是,值得强调的是,无论是澳门的有关当局还是中国内地的有关当局,都必须对澳门与中国内地之间移交逃犯的问题给予充分的关注,而且要具有紧迫感。澳门回归已近十三年了,为什么在包括移交逃犯在内的刑事司法协助事务方面还像澳门回归前那样原地踏步,甚至还不如回归前,这难道不应当引起我们深思吗?笔者尽管从移交逃犯的性质和国际实务出发,认为在没有协议和专门法律的情况下,依照“一国两制”的方针政策,遵循“对等互惠” 原则,澳门与中国内地之间是可以相互移交逃犯的,但这并不等于让这种无协议无法律的情况永远持续下去。澳门与中国内地之间移交逃犯最好的办法无疑是应当签订协议,而且是越快越好,再也不能拖延了。

注释:

①但根据“基本法”规定,特区法院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

②比如,澳门特区原运输暨公务司司长欧文龙受贿一案正是因为第一审由澳门终审法院行使审判权,故欧文龙对澳门终审法院的判决就不再享有上诉权。

③这里的“宪”,当然是指香港“基本法”。

④香港终审法院关于“庄丰源案”判决书第7.2段。

⑤《解封中英密件信息“双非”争议》,香港:《太阳报》,2012年1月7日。

⑥《探射灯:双非童争学位,北区家长有困难》,香港:《东方日报》,2012年1月15日。

⑦以上案情参阅澳门终审法院第12/2007号裁判书。

⑧澳门与中国内地同属一个主权国家,彼此移交逃犯当然不能以国际条约为依据。

⑨引自澳门终审法院第12/2007号裁判书第5页。

⑩有关本案的案情及判决词请参阅澳门终审法院第3/2008号裁判书。

(11)比如,发生在1994年的香港居民杨沃亮在中国内地杀人逃到澳门被抓获后引发的引渡案,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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