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为“知假买假仍能索赔”叫好

【案例】为“知假买假仍能索赔”叫好

【网络舆情案例】

【事件介绍】

1

最高法发布指导性案例:知假买假仍可十倍索赔

据中国网报道,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六批四个指导性案例,分别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权利保护、保险人代位行使请求权案件的管辖、政府信息公开网上申请的答复期限等问题。

据介绍,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履行监督职能、指导审判工作,对于统一裁判尺度和法律适用标准,保障公正司法,增强司法透明度,提升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1

香肠过期

买一索十没商量

2012年5月1日,孙银山在被告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购买香肠15包,其中14包香肠已过保质期。孙银山到收银台结账后,即径直到服务台索赔,后因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要求欧尚超市江宁店支付14包香肠售价十倍的赔偿金。欧尚超市江宁店认为孙银山“买假索赔”不是消费者。

法官提示: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要求销售者或者生产者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赔偿的,不论其购买时是否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人民法院都应予支持。

案例2

个人体质

不应视为过错

2012年2月10日,王阳驾车与行人荣宝英发生刮擦致其受伤。交警大队认定王阳负事故全部责任。保险公司辩称,鉴定意见结论中载明“损伤参与度评定为75%,其个人体质的因素占25%”,故确定残疾赔偿金应当乘以损伤参与度系数0.75。一审法院支持了保险公司的这一请求,荣宝英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虽然荣宝英个人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发生具有一定影响,但这不是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的过错,不应因个人体质状况对交通事故导致的伤残存在一定影响而自负相应责任。

法官提示:如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没有过错,其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0

精选专题

领航新时代

精选文章

精选视频

精选图片

微信公众平台:搜索“宣讲家”或扫描下面的二维码:
宣讲家微信公众平台
您也可以通过点击图标来访问官方微博或下载手机客户端:
微博
微博
客户端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