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为“知假买假仍能索赔”叫好(4)

【案例】为“知假买假仍能索赔”叫好(4)

【启示与思考】 

很有可能有人会说,有些人明知商家“所售商品有假”,却还偏偏“知假购假、十倍索赔”,这不是明显是想占商家的便宜吗?可是,笔者想要说的是,制假售假的商家,缺乏诚信、昧着良心做买卖,明知商品有假,却还偏偏欺骗、坑害消费者,已经“罪责在先”。

一直以来,在司法实践中,以及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的规定,对于消费者尤其是一些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而向商家索赔诉求。法院不但不予支持,相反认为消费者“买假”不是为了生活需要,不符合消费者正常购物消费心理,完全是为了索要赔偿,甚至认为这属于一种欺诈行为。

其实,无数坑害消费者权益的事实和案例,已经不胜枚举,仅靠企业或商家的自律,要想对其形成有效的监管与约束简直如儿戏。说到底,最高法之所以强有力地支持“消费者知假买假,仍然可以十倍索赔”的背后,其实折射的不仅仅是相关部门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决心,更是对商家“制假售假”的“零容忍”,让“制假售假”无处藏身。呼唤的是企业、商家道德的回归,守住职业道德、商业底线,诚信经营,才是赢得市场和消费者口碑的最好捷径。

“知假买假可索赔”可孕育货真价实好风尚,这是鼓励公民睁大雪亮的眼睛,去监督,维护正气,这样的做法,很好。

“知假买假可索赔”在我们有些人看来,可能是培育公民的刁民意识,其实,这不是刁民意识,而是教育公民学会用智慧去打击丑陋,维护正气,获得利益,这个做法值得提倡。可以说,最高法此《规定》在明确消费者权益的同时也是在向制假售假行为宣战,向无良商家宣战。倘若不是商家知假造假、知假卖假,又何来消费者“知假买假”呢?因此,明确消费者在消费维权类案件中的主体资格,更有利于净化消费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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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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