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十八届三中全会看国有企业改革(3)

核心提示:对于能放开、能引进竞争机制的行业,要进一步放开;对于不具备放开条件的要通过特许经营、政府监管的方式进行改革。竞争性国有大企业最终的体制模式可能就是一个干干净净的上市公司,没有集团,没有存续企业,完全按照资本的要求运行。

二、国有大企业的定位与改革路径分析

结合上述的分析,我们要进一步考虑国有大企业下一步的改革,该怎么做?目前,我国国有大企业主要分成两种类型:一是承担公共保障责任的国有大企业或者叫公益性的企业;二是纯粹竞争性的国有大企业。对这两种类型的大企业,怎么定位、怎么改革?争议非常大。如果搞不清楚的话,我们改革的方向就会不清晰。

(一)国有大企业的定位

其一,承担公共保障责任的国有大企业。这样的企业,在中央企业最典型的有八家,即:石油石化三家,电网两家,电信三家;在地方,这样的企业也非常多,诸如:高速公路、供水供气、公交地铁、环卫等等。我们之所以需要这样一批保障性的国有企业或者公益性国有企业,一是性质要求。即便这些企业亏损了,也要保供给。这对于其他所有制企业来说是很难接受的。在我国经济30多年的高速增长中,煤的消费增长了4.1倍;油的消费增长了3.9倍;电的消费增长了13倍。但我国基本上没有出现大规模的供应短缺,应该说这些企业保障做的还是不错的。二是规模要求。我国是一个大国,满足这样一个国家的供油、供气、供电、通信等方面的需求,需要特大型的企业去保障,其他所有制经济的企业规模是不够的。

其二,竞争性的国有大企业。中央企业大部分是这种竞争性企业;地方企业中这种竞争性企业也不少。在竞争性领域还可以分出一类,就是具有特定产业功能的企业,最典型的就是军工企业。军工企业没有任何独占的资源,资源都是取决于社会,但是它有特定的产业发展任务,这跟一般竞争性领域的企业还不太一样。一般竞争性领域的企业只要赚钱不违法就行,如果一个军工企业在市场上赚到了很多钱,但是军品任务完成不了,那也不能说这个企业经营的好。

(二)国有大企业的改革路径

国有大企业的改革沿用原先做中小企业改革那种简单退出的方式,行不行?不行!因为涉及到国有企业退出去谁接手的问题。接手无非是这三个方向。

其一,民营企业接手。民营企业现在主要是家族企业。家族企业的优势在于,内部忠诚度比较高,决策效率很高,管理成本很低,老板一拍板这事就定了。但是它有缺陷,其内部没有任何制衡,风险比较高,制度建设一般比较差,企业随意性比较大。所以,家族企业做大是不容易的。即便是做大了,家族企业总有一个槛,那就是代继传承的问题,富二代及其后的接班人是不是同样那么棒?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把国有企业从一线竞争领域退出,交给家族企业,风险是很大的。一是职工能不能接受?二是民营企业能不能管好?

其二,退给跨国公司。跨国公司有能力把大企业做好,问题是现在我们所剩下的大企业涉及到我国国民经济命脉,如果让外国公司给控制了,会给我们造成经济主权与财富分配上的严重问题。

其三,退给市场。就是通过上市,把国有股卖了,把国有企业变成股权高度分散的公众公司。美国那些知名企业都是股权高度分散的公司。在公司制里面,股东的权限非常有限。股东起的作用就是“用脚投票”,就是说我买了企业的股票,一看这个企业不行,我把股票卖了。股东不起作用,那么谁在起作用?一是靠市场;二是靠中介,中介是要负无限责任的;三是靠法制,市场监管非常严格。从我国目前市场的发育程度来看,我们的中介有时候还帮着人家做假账;我们的法制建设还不完善。所以说,目前我国缺一个有效的大企业的市场治理环境。结果只能是大股东都不能退。因为大股东一退,股权就会分散,股权只要一分散就出问题。出现什么问题呢?股东管不了,市场管不了,法律也管不了,最后成为绝对的内部控制企业。所以,一股独大就是我们现实的一个无奈选择,因为市场环境、法制环境都不足以治理好这个公司。在这样的国情条件下,如果竞争性的国有大企业仓促退出,且不说能不能退得动,得益的不是我们的民营企业,肯定是外国跨国公司。我们的民营企业目前根本没有办法跟跨国公司竞争。因此,这些竞争性的国有大企业在相当长的时间内还必须要生存、发展下去。并且在这一过程中,这些竞争性的国有大企业要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建立一种平等竞争的关系。

有人说,国有企业靠政府支持,不可能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建立公平竞争的关系。持这种说法的人,其实是不太了解目前的政企关系。在计划经济时期,国有企业和政府在财政上是一本账,但是这种状况在改革中被切断了。一是1984年的“拨改贷”政策,由此财政停止向国有企业拨资本金;二是1998年后的财政支出领域改革,由此停止向国有企业再注入经营性的亏损补贴。可见,财政对国有企业的输血渠道早已经被切断了。另外,国有企业与银行的关系。银行早已经改革,在银行的眼睛里,只有好企业与坏企业之分,没有所有制的限制。至于小微企业贷款难的问题,这是个世界性的难题。小微企业贷款难是因为它没有足够的资产做抵押,并不是所有制的限制。因此说,经过十几年的改革,国有企业和政府的关系早已经发生变化了。现在国有企业搞不好,结果只能是依法破产或者重整。正如十八届三中全会所说,国家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依法监管各种所有制经济。

三、对我国下一阶段国有企业改革的预测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对我国下一阶段国有企业的改革有一些新的提法,在具体操作中可能会有以下这么一些要点。

预测一:构造新的国有资产或者国有资本的管理体制框架。《决定》指出,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组建若干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支持有条件的国有企业改组为国有资本投资公司。这些提法意味着,目前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会有进一步的变化,就是国有资产出资人的监管职能和股东的职能要实行分离。一种选择,就是中央企业经过进一步的重组形成三层格局:第一层,若干家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或者国有资本投资公司;第二层,国资委资本运营公司或者资本投资公司;第三层,国有控股或者持股企业公司。还有一种选择,就是把20、30家好的企业改造成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把小的装进去,形成三级体制。

如果形成这样一种格局,那么,在新的国有资产或者国有资本的管理体制框架中,主要职责就是实施有效的资本管理,提高配置效率。国有资本运营公司的关键职能是资本的保值增值。国资委更多的是做一些共性的问题,诸如:统计评价、产权管理、法规建设、结构调整的研究、改革方案的设计、薪酬政策,就是所谓的监管职能。同时,针对不同的企业,放手让股东行使好股东职能,比如推进股权多样化。我想,通过这样的分界,就能够解决以往国资委管得过多、管得过细的问题了。

责任编辑:李贤博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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