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农村土地确权问题研究(7)

当前我国农村土地确权问题研究(7)

七、土地权利保护与法律救济

农村土地制度是农村经济制度和社会组织结构的基础。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是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动力源泉,是社会稳定的基础。一个稳定的和有效率的土地制度,不仅需要农民的广泛参与,完全享受土地所有者的应有权利,同时还需要发挥土地资源配置中市场的主导作用,还必须完善保护农民土地权利的制度架构。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是形式,而实现对农民土地物权的保护才是目的。由于过去实行的土地制度歧视、漠视农民的权利,政府滥用征地和规划的权力,农民权益受损的现象常有发生。如何保护农民土地产权,是农村土地制度构建中极其重要的一环。社会上保护农民土地权益的呼声甚高。我们认为,保护农民利益已经成为各界共识,关键是如何保护的问题。保护农民土地权益应该从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入手,以提高全民保护意识为前提,以完善制度措施、明确法律救济途径为保障。

在完成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之后,必须在《宪法》、《物权法》等法律框架下,提高全民对于农民权益保护的意识。首先,政府和官员应该树立以人为本、敬畏权利的意识,自觉地依法行政,起到模范带头作用,逐步形成良好的尊重农民权益的社会风尚。其次,农民应该加强自我维权意识,敢于和善于利用法律武器同侵害农民利益的行为作斗争,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其次,全社会都应该坚持市场经济主体平等的理念,放弃歧视农民的传统观念,自觉维护农民集体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最后,严格限定地方政府在土地管理过程中的职权,重点是土地利用规划权、土地征收与拆迁动议权、农用地转用审批权等方面,堵死地方政府滥用规划权、征地权和审批权的后门。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登记的各种土地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现实中侵犯农民土地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迫切需要司法保护的法律救济手段。司法保护是实现农民权益保护的最有力和最后的屏障。保持法律救济途径通畅是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通过本次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使广大农民集体和农民个人分别获得了受物权法保护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物权法》第32条规定:“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这些证书是农民拿起法律武器保护其合法权益的基础,当政府和主管部门滥用征地权、审批权、规划权侵犯农民权益时,他们就可以向上一级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发生侵权纠纷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当出现土地承包经营权方面的纠纷时,当事人还可以选择和解、调解、仲裁的渠道化解矛盾,达到维护其合法权益的目的。

法院应该顺应时代潮流,拓展土地纠纷案件的受理范围,及时公正地审理判决案件。200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实施后,根据审判实践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2009年人民法庭工作的通知》,强调依法充分保障土地承包经营权各项权益,加大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审判力度,着力化解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各种矛盾;以促进流转市场的建立健全和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目标,审理好承包土地的转包、租赁、互换、入股等相关纠纷案件;把农民对承包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权能落到实处,实施全方位的司法保护;审慎处理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土地补偿费用分配等纠纷案件,及时化解可能激化的矛盾;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注意加强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力度,最大限度地维护农民特别是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土地利用和出让管理也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完善了土地权益保护体系。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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