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面深化改革中推进人大工作创新发展

在全面深化改革中推进人大工作创新发展

摘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坚持关口前移、主动作为,把党委重大决策和政府着力推进、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事项作为监督重点,不断创新监督方式,拓宽监督渠道,增强监督实效。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和实践创新,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作用。这是始终保持国家根本政治制度生机与活力的迫切需要,对于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站在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扎实推进人大工作与时俱进和创新发展,切实在建设幸福美好新甘肃的伟大实践中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更好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把握正确政治方向推进创新。近年来,我们着眼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积极探索履行职权的有效形式,人大各项工作取得了新进展新成效。创制性立法迈出新步伐,在国家层面尚未制定上位法的情况下,出台了《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听证规则》、《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人民代表办法》、《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视察办法》和《甘肃省公众参与制定地方性法规办法》等法规;监督方式实现新突破,实行省市县三级人大联动开展执法检查和专题调研,增强了监督效果;代表工作创出新路子,在全省各级人大代表中开展联村联户为民富民“人大代表在行动”活动,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为代表在闭会期间履行职责找到了一条新路径。

新形势下推进地方人大工作改革创新,必须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使人大工作能够更好适应经济社会新发展、民主法治新进程、人民群众新期待。具体应做到“四个始终坚持”。一是始终坚持党的领导这个根本。切实把党的思想领导、政治领导和组织领导贯穿于人大工作改革创新的全过程,把对党负责与对人民负责有机统一起来,围绕党委推动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来谋划和落实各项工作,建立健全重要工作向党委请示和汇报等制度,始终做到服从、服务和保障于党委工作大局。二是始终坚持人民当家作主这个本质。不断创新和完善人民当家作主的实现形式,稳妥推进选举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接受评议等激励和约束机制,不断畅通代表与选民联系沟通渠道,最大限度地保障和实现人民民主权利。三是始终坚持依法治国这个基本方略。以民主法治建设为根本任务,大力推进依法治省进程,推动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不断完善地方性法规,特别要善于通过法定程序,把党委改革发展的主张和意图转变为国家意志和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四是始终坚持依法履行职权这个核心。着眼有效行使立法权、监督权、决定权和任免权,使地方立法与改革发展决策相对应、督促检查与专项调研相配合、重大事项决定与扩大群众参与相促进、党管干部与人大依法任免相统一,积极推进人大工作科学化制度化精细化。

尊重人民主体地位推进创新。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和民主政治制度建设的不断推进,人民群众对自身权利和利益的保护观念日益增强,对自身的能力发挥和价值追求日益强烈,对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的参与意识日益迫切,需要切实发挥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法定功能,推进人民参政议政程序化、制度化、规范化。

一方面,要不断扩大有序政治参与。推动实现形式民主与实质民主相统一、程序民主与实体民主相结合、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相促进,积极探索完善基层民主制度,健全基层群众自治制度,重大决策及时征求群众意见,重要决定及时向人民群众公开,不断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度,使各项决策决定更加顺应民意、合乎民心,使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决权和监督权得到充分体现。另一方面,要切实维护群众根本利益。紧紧围绕群众关注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和最直接最现实最迫切的利益问题,积极开展民生问题专题调研和执法检查,通过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备案审查等方式,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推动就业、医疗、社会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平安建设等民生建设事业不断创新发展和逐步完善,充分发挥人大表达、平衡、调整社会利益关系的功能,使广大人民群众更多更公平地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坚持科学民主立法推进创新。围绕全省中心工作和发展大局,主动适应全面深化改革新形势的需要,理清立法思路,完善立法规划,创新立法机制,整合立法资源,提高立法质量,为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立法实践中,要切实做到“四个充分体现”。一是充分体现科学性。进一步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表决和清理修订、立法后评估等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立法顾问和立法联系点作用,遵循立法规律,严格立法程序;认真贯彻立法规划,适应形势和任务的发展变化,制定和修订一批地方性法规,切实增强法规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二是充分体现人民性。围绕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开展选题立法,尤其要加强民生热点问题和民族地区工作立法,着力体现人民的意志;建立健全开门立法的制度机制,创新公众参与立法方式,通过座谈、听证、评估、公布法规草案等方式,扩大立法工作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建立健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制度和人民群众意见建议采纳与反馈机制,克服和防止立法中的地方保护和部门利益倾向,确保立法工作真正集中公众智慧、体现人民意志。三是充分体现协调性。加强地方立法工作组织协调,把立法决策同改革发展决策有机结合起来,使每一项立法工作都建立在深入广泛的调查研究基础之上,符合全省经济转型跨越发展、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生态绿色持续发展的实际需要;及时对一些涉及行政审批事项的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修订,为依法取消、调整和下放相关审批项目创造条件,推动立法工作与地方改革发展稳定相适应、相协调、相促进。四是充分体现创制性。在开展地方实施性立法的同时,主动回应改革发展稳定的新课题,本着体现地方特色、能够解决本省实际问题的原则,以改革创新精神先行先试开展创制性立法,巩固和扩大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发展成果,使地方立法在引领、推动和保障全面深化改革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责任编辑:郑瑜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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