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处理立法与改革关系的策略 (6)

当代中国处理立法与改革关系的策略 (6)

但是,从改革与立法的实践来看,工具主义的立法思想也产生了一些值得注意的倾向:一是不宜将立法的工具性特点推向极端。法律虽然是改革的工具,但毕竟不等于改革本身,立法要服务和服从于改革的需要,但如果不加分析地把这一原则推向极端,则可能会出现改革不前进、立法也不前进,改革失败、立法也失败的情况。中国虽然缺乏普通法国家那种靠先验性、终极性价值去指引立法的传统,但是,在改革时期,我们完全有条件探索、总结符合改革特点的法的价值,总结改革时期立法自身的规律,使得立法既是改革的工具,又有自身的独立性和规律,既服从服务于改革,又能反作用于改革或者引领改革。

二是要警惕和避免立法背离广大人民利益的倾向。如果立法真正反映了一定阶段、一定背景下最多数人民的利益,这种工具主义的立法无疑是必要的,但是,如果立法为少数人的不正当利益左右,甚至成为服从和服务于少数人不正当利益的工具,那么,这种立法就背离了工具主义的初衷。

三是要防止和避免通过立法消减改革成果甚至阻止改革前进的倾向。工具主义立法思想要求将被实践证明是成功的经验上升为法,巩固改革的成果,特别是要求科学地预见各类社会关系发展的基本规律,进而通过立法的方式保障和促进改革的前进。但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各种复杂的原因,一些经过群众和基层长期实践的行之有效的改革办法,在立法过程中并不能被肯定下来,一些反映了改革和社会前进方向的要求不能上升为法律,甚至一些通过立法的方式阻止改革前进的做法也偶有发生。

在当下中国立法与改革的关系中上述几种倾向,有特别引起重视和警惕的必要。因为,“法律作为社会变迁工具的局限之一就是它可能激化利益冲突—决定什么样的法律可以被颁布以及什么样的法律将会被否决。”[89]因此,我们需要的不是简单地否定法律的工具性本身,而是要努力克服法律作为工具所存在的各种局限。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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