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用好用足法律携手共治长江污染(4)

【案例】用好用足法律携手共治长江污染(4)

可见,彻底改善长江生态环境,治理长江污染状况,长江治污必须树立“一盘棋”思想,走上立法治污道路,尽快落地十多年前一些人大代表主张的出台《长江法》,以及《黄河法》、《淮河法》、《海河法》、《珠江法》,靠法律治理长江等水域污染。首先,通过立法形式突破长江上下游地块观念以及管理体制限制,成立长江综合管理机构并赋予相应的管理职权,加强中央对长江管理的宏观调控,克服目前管理上的条块分割、“九龙治水”弊端。其次,明确政府责任,并赋予下游政府落实流域环保目标的监督权和经济索赔权。对于违规排污企业,要一票否决,除了处以高额罚款之外,还应当追究企业法人的刑事责任,吊销企业执照。最后,建立健全长江流域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投入机制,并通过政策引导,鼓励并促进长江保护走产业化、集约化、市场化道路。

以“排污权交易”引领长江治污新思路

中国过去所走的“边发展、边污染;边污染,边治理”的恶性循环老路,其所造成的恶劣环境问题,现已全面显现:上至空气,下到土地,再到中间的生物、非生物,能逃脱污染者,几无可寻。中国“母亲河”——长江的重度污染,已触目惊心,令人发指。其治理的重要性,路人皆知。当然,我们的环保治理也在努力中,诸如:制度、机制、组织、科技、生物、宣传、处罚、税收调节等等治污之策,我们似已无所不用其极。可治污之效果,却难令人乐观。

中国通过改革开放,利用社会主义市场机制的力量,让经济社会得到了超常规的发展。但如影随形而来的污染,却成了我们无法承受之重。用污染环境的代价,所求得的发展,其恶果正由一手制造之的我们及后代来承受。但无法否认,国家与国民的发展,与日渐污染的环境之间,存在着难以调和的矛盾。在我们这个世界最大的发展中国家里,保发展、促民生,始终居于第一位,这与环境污染之间的矛盾与冲突,似乎存在无解的死结。

各种治污之策,当然都要利用,但如何寻求环境与发展之间的最佳平衡,至关重要。起源于西方发达国家,现在已发展成熟,并为世界所公认的“排污权交易”,应及时在我国引用、试点和推广,以此引领一条治理长江环境污染的新思路。

正如国际上通行使用的“碳交易排放权”一样,扩大至整个环境治理领域的“排污交易权”,能够更好地调和发展与环境的现实矛盾。排污交易权,是按照“优良分摊法则”,在控制排污总量基础上,以不加重环境恶化为前提,将排污权作为商品,进行买卖的一种市场经济行为。环境污染,主要源自市场的过度发展,而最终将治污的主力回归于市场主体的自我治理与净化上,也正符合“谁污染,谁治理;谁治理,谁受益”市场原则。

“排污交易权”的性价比优势,极为明显。其一,它是市场配置资源起决定性作用的表现和要求。治污成本高的企业,向治污成本低的企业购买排污权,一来可获得自身的规模发展,二来能给予对方一定补偿。互补的市场资源配置方式,自觉形成治污成本最小化的机制。其二,企业治污能动性增强。企业的排污权,可自用,可租让,可交易,类同于盘活资金,治污则成了企业有利可图的自觉市场行为。其三,排污权只有上限,没有下限,最终会促使企业追求减排目标,以获取企业利润追求的最大化。其四,政府因此回归宏观环境治理,主要确定、分配和调节排污总量,做好宏观指导和监督,大幅度降低了行政成本。

当然,“排污权交易”,并非包治百病。重病缠身的长江污染,仍需各种治污方式与机制的科学配套和综合治理。它也绝非仅企业、国家的事;每个公民,其实都是污染的制造者和受害者之合体。所以,人人都应从我、从现在做起,用一点一滴的实际行动,保卫我们的母亲河,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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