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的基本模式及法律思考(3)

互联网金融的基本模式及法律思考(3)

摘要:中国人民大学的杨东教授认为,我国可以借鉴英国、德国、日本的FOS制度和美国、韩国、法国的ADR制度,并结合本国实际情况,探索替代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建立针对互联网金融的多种纠纷解决机制。

2.民事诉讼方面

第一,互联网金融所引发诉讼的常见形式:P2P网贷投资人因借款人无力偿还借款而引发的诉讼;投资人因资金被平台挪用而引发的诉讼;借款人因隐私泄露对平台的诉讼;平台倒闭或跑路所引发的诉讼;客户对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挪用而引发的诉讼;在网络支付进行过程中资金被盗而引发的诉讼;网络理财中出卖方隐瞒理财产品的风险而引发的诉讼;P2P网贷和众筹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非法发行证券等而引发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第二,诉讼中涉及的电子合同和集团诉讼问题:一是电子签名、电子合同的认定问题。互联网金融民事行为中双方签订的往往是电子合同,电子合同容易被篡改、伪造,涉及合同签订的时间戳认证等问题,当事人由于技术手段和专业知识欠缺,举证困难,有的法院在证据使用上对电子合同认定不准。二是集团诉讼问题。由于交易简便,投资门槛低,互联网金融呈现出参与者众多的特点,如果平台出现系统性风险,使大量投资者的财产造成损害,有可能会引发集团诉讼。我们必须做好相关的立法和司法准备。三是探索多种纠纷解决机制。互联网金融的民事纠纷经常是标的小、数量大,采用司法诉讼方式成本高,而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有利于以平等协商的方式迅速解决问题,节约成本。中国人民大学的杨东教授认为,我国可以借鉴英国、德国、日本的FOS制度和美国、韩国、法国的ADR制度,并结合本国实际情况,探索替代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建立针对互联网金融的多种纠纷解决机制。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郑瑜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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