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中国现阶段社会矛盾凸显

如何看待中国现阶段社会矛盾凸显

如果需要对当今中国社会的基本状况给出一个历史定位的话,我们几乎可以不假思索地判定,中国现在正处在两个同时并存的时期:一是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二是社会矛盾凸显期。认真探讨中国现阶段社会矛盾凸显的主要原因,对于我们分析归纳现阶段社会矛盾的基本特征以及寻找应对社会矛盾的有效思路,对于确保中国社会的安全运行,均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巨量的事情被挤压在一个相对有限的时空当中

第一,同几乎所有的先发国家以及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相比,中国要同时完成两个“转型”。即不但要完成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并且还面临着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的艰巨任务。所以,中国现阶段大量十分棘手、容易引发不少社会矛盾的事情有的来自前一个转型,有的则来自后一个转型。比如,农民工所遇到的不公对待问题,一个重要根源就是计划经济时代的户籍制度;个人财产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面临着明显的厚此薄彼的境遇等问题,其根源也在于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在先发国家那里,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是用了一个或两个世纪的时间才完成的。与之不同的是,中国社会要在一个相对较短的时间内完成这样两种转型,势必会造成多种多样的社会矛盾。

第二,同所有国家和地区相比,中国是规模最大的社会共同体(从最为重要的人口数量等角度看)。客观上看,由于综合国力看重绝对量,所以,国家共同体规模大,容易使中国的综合国力迅速增强。同时,国家共同体规模过大,也为必要的社会整合造成了某些不利影响。对于一个国家共同体来说,是由各种构成要素和变量共同组成的,各种构成要素和变量之间是相互关联甚至是高度关联的。其中的一项要素或变量一旦发生变化,其他相关者均会发生变化。中国现在正处在一个快速发展的时期,并呈现出一种发展极不平衡的现象,比如,社会和经济之间、不同人群的利益之间、不同人群的思想观念之间、城乡之间、区域之间以及行业之间出现了一种十分明显的发展不平衡现象。这就给必要的社会整合带来许多困难,进而容易形成大量的社会矛盾。

第三,同中国以往各个历史时期和发展阶段相比,中国现阶段的社会整体利益结构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巨大变化。《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我国已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这种空前的社会变革,给我国发展进步带来巨大活力,也必然带来这样那样的矛盾和问题。”(参见《人民日报》2006年10月19日)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社会整体利益结构这种前所未有的变革和调整,一是大面积、全方位的,几乎每一个社会群体都卷入到这场利益变革的过程当中;二是大幅度、深刻的,以往传统的社会阶层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农民阶层规模在大幅度缩小,同现代社会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的社会阶层在出现,社会各个阶层在整个利益格局中重新找定各自的位置,现代的新型社会阶层结构正在形成当中;社会成员利益获取方式也发生了巨大变化,由以往“先赋性”获得、“平均主义”配给的方式,转变为“自致性”获得、按照贡献进行分配的方式。围绕着社会整体利益结构全方位和大幅度的变革和调整,中国社会的各个群体之间必然会产生种种纠纷和矛盾,而且在某个时期当中,这些纠纷和矛盾会表现得比较突出。

二、巨大社会能量的激活与规则相对缺失现象的并存

在中国现阶段,规则体系的某种缺失和紊乱主要表现在这样几个方面:

其一,在一些重要领域当中,法治社会的基本要件——法律制度还没有完整地建立起来。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同市场经济相适应,中国经济领域中的大量法律法规相对来说建设得较为完整。但是,同经济发展相比,社会等领域的发展相对滞后,这些领域的法律法规建设也相应地有些滞后,特别是一些相配套的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比如,虽说已经有了《公务员法》,但与之配套的《公务员财产公示法》以及《反贪污法》还没有出台。即便是有些法律已经制定出来,但仍然不够健全。比如,中国现在尽管有了《民法通则》,但离完整的《民法典》尚有一段距离。

其二,有法不依现象较为明显。不少法律制定出来了,但是缺乏应有的权威性,没有得到有效的执行和实施。比如,我们国家虽然已经有了《反垄断法》,但是仍然没有有效遏制垄断现象,相反,垄断现象有进一步扩张的趋向。就中国的现实而言,在一定程度上仍然没有摆脱人治社会的影响。

其三,规则意识相对缺失。在一个健全的法治社会当中,不但要有着完整的法律制度体系,而且还需要民众具有普遍的规则意识,否则,无论多么系统和周全的法律制度都将流于一纸空文。而就中国目前的实际状况来看,民众的规则意识不容乐观。一项调查显示,在问及“现代人‘缺德’主要缺的方面”时,被调查者认为,现在社会最缺少的是“诚心”,其比例高达50.37%,位列第一。

由上可见,在中国现阶段,一方面是巨大社会能量的激活和释放,另一方面则是规则体系的相对缺失。这样两种情形同时并存而且交织在一起,势必会对社会的整合进而对社会的安全产生不利的影响。

巨大社会能量的激活和释放,对于现代化过程的推动本来是一件十分有利的事情。但是,这种情形有一个必要前提,即该社会存在着一个有效合理的规则体系。只有基于一整套规则体系,被激活和释放出来的社会能量才能成为社会发展的正向推动力。而在中国现阶段,恰恰是在某种意义上缺少这样一整套的规则体系,所以,被激活和释放的巨大社会能量在某种条件下有时得不到有效的整合,有时无法形成正面积极的推动力量。由于整个社会缺少规则体系,致使社会各个群体有时会无章可循,各行其是。在这样的情形下,社会成员常常会采取一些对个人短期来说是最为有利的,因而或许是某种理性选择,而对整个社会乃至对于个人的长远却是不利的短期行为。值得指出的是,种种短期行为相互间必然是相互抵触甚至是冲突的,难免会成为一种负面的离心力,因而必然会引发大量的、形形色色的社会矛盾。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张少华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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