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济程序使用率纠错率均偏低
报告认为,尽管《条例》明确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监督和保障机制,特别是提出了公民对行政机关公开内容不满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然而报告分析发现,现实中救济程序的使用率、纠错率均偏低,反映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救济程序并未被激活。
报告分析发现,在有登记数据的省市中,有22个省市的行政复议数量均在100件以内,其中宁夏、新疆、黑龙江、海南四个地区的行政复议数量为0。而行政诉讼数量在100件以内的,至少有24个省市区,其中宁夏、青海、新疆、黑龙江、江苏、海南6个地区的行政诉讼数量为0,另有湖北、云南两省没有公布相关数据。报告认为,这样少的复议和诉讼数量,反映了《条例》的救济途径,在很大程度上仍然是一个不易为民众使用的稀缺资源。
此外,在15个有相关统计项的地区中,行政复议纠错率最高的山东省,也仅有28%的行政复议申请得到了纠错处理,有8个地区行政复议纠错率仅在10%以下,其中湖南、广东、江苏、辽宁四个地区的行政复议纠错率为0。
在行政诉讼方面,在29个有统计行政诉讼数量的地区中,有15个地区2013年的行政诉讼数量为0。而在17个有统计行政诉讼胜诉数量的地区中,除了贵州和甘肃以外,其余地区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行政诉讼胜诉率均在20%以下。
行政部门被指缺乏公开意愿
报告认为,在实际操作、尤其是依申请公开中,仍然存在着许多阻碍公民对于政府信息的知情权实现的障碍,行政部门缺乏公开意愿是信息公开申请难主因。
报告还认为,《条例》的落实障碍中,还有法律方面的原因,即《条例》及其它配套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存在着一定的漏洞;而作为执行机构的行政机关,其法律执行能力会影响《条例》的执行和落实;此外,由于缺乏公民教育等原因导致的公众对于知情权和监督权意识的相对缺失,也是造成公开制度不完善的原因。
针对这些障碍,报告建议,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提升为《政府信息公开法》;强化公民监督机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简化救济程序,降低公众参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成本;加强公众教育,使公众更多参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动;立法完善政府监督体系,激活质询制度和听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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