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文献:
{1}参见赵秉志:《〈刑法修正案(七))的宏观问题研讨》,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9年第2期。
{2}参见赵秉志主编:《刑法修正案最新理解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114-126页。
{3}参见赵秉志主编:《刑法修正案(七)专题研究》,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42页。
{4}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切实保障司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紧急通知》,法〔2005〕173号,2005年8月25日颁布施行。
{5}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6月29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在第6条中规定,在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6}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1年2月25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在第22条中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7}参见朗胜:《〈刑法修正案(七)>立法背景与理解适用》,来源:,2013年5月2日访问。
{8}参见卢建平:《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治理》,载《法律适用》2013年第4期。也有资料显示,我国目前有近40部法律、30余部法规,以及近200部规章涉及个人信息保护,其中包括规范互联网信息规定、医疗信息规定、个人信用管理办法等。参见《个人信息保护将出台国标明确使用后立即删除》,载《新京报》2012年4月5日第A06版。
{9}关于行政犯的特征,有论者认为主要是“对行政法上之义务的违反”,参见刘军:《刑法与行政法的一体化建构——兼论行政刑法理论的解释功能》,载《当代法学》2008年第4期。
{10}有论者认为,在中国,法定犯(行政犯)时代已经到来,其标志是“犯罪形态在数量变化上由传统的自然犯占绝对优势演变为法定犯占绝对比重”。参见储槐植:《要正视法定犯时代的到来》,载《检察日报》2007年6月1日第2版。
{11}参见朗胜:《〈刑法修正案(七)〉立法背景与理解适用》,来源:,2013年5月2日访问。
{12}参见蔡军:《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立法的理性反思》,载《现代法学》2010年第4期。
{13}参见《个人信息保护将出台国标明确使用后立即删除》,载《新京报》2012年4月5日第A06版。
{14}参见刘宪权、方晋晔:《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立法及完善》,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9年第3期。
{15}雷建斌:《〈刑法修正案(七)〉的法条争议及解析》,载赵秉志主编:《刑法修正案(七)专题研究》,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16}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经有关领导批准,按照特定程序,于2010年3月发函委托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对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展开研究,并代拟解释草案。笔者作为课题负责人邀请黄晓亮副教授、张磊副教授、王东阳博士组成课题组,对有关问题进行调研,展开研究工作,并撰写调研报告,形成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并如期提交给委托单位。参见赵秉志主持:《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刑事法治发展研究报告(39):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年11月8日)。
{17}参见赵秉志主编:《刑法修正案(七)专题研究》,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50页。
{18}参见朗胜:《〈刑法修正案(七)〉立法背景与理解适用》,来源:,2013年5月2日访问。
{19}参见张磊:《司法实践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疑难问题及其对策》,载《当代法学》2011年第1期。
{20}参见赵军:《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法益研究》,载《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11年第2期。
{21}参见张玉华、温春玲:《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犯罪解读》,载《中国检察官》2009年第8期。
{22}参见赵秉志主编:《刑法修正案(七)专题研究》,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50页。
{23}参见张磊:《司法实践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疑难问题及其对策》,载《当代法学》2011年第1期。
{24}黄太云:《<刑法修正案(七)>解读》,载《人民检察》2009年第6期。
{25}参见张磊:《司法实践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疑难问题及其对策》,载《当代法学》2011年第1期。
{26}参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二次审议稿)重要问题修改情况的汇报》(2009年2月17日)。
{27}在笔者所主编的教材中,对该罪进行分析的参编者李韧夫教授持这种观点,参见赵秉志主编:《刑法新教程(第3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541页。
{28}参见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第5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版,第111页。
{29}参见赵秉志主编:《刑法修正案(七)专题研究》,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50页。该观点是参与该著作的一位年轻学者的观点。
{30}参见王昭武、肖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认定中的若干问题》,载《法学》2009年第12期。
{31}参见赵军:《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法益研究》,载《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11年第2期。
{32}参见张明楷著:《刑法格言的展开》,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58页。
{33}澳门特区刑法典第189条(违反保密)规定,未经同意,泄漏因自己之身份、工作、受雇、职业或技艺而知悉之他人秘密者,处最高一年徒刑,或科最高二百四十日罚金。第190条(不当利用秘密)规定,未经同意,利用因自己之身份、工作、受雇、职业或技艺而知悉之有关他人之商业、工业、职业或艺术等活动之秘密,而造成他人或本地区有所损失者,处最高一年徒刑,或科最高二百四十日罚金。
{34}参见赵秉志主编:《刑法修正案(七)专题研究》,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69页。
{35}来源:,2013年5月2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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