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全面深化金融体制改革

继续全面深化金融体制改革

摘要:制订《金融统计管理条例》,保障金融业综合统计的实施。构建完整的金融统计标准体系,开发金融业综合统计信息平台,夯实统计基础设施。编制金融概览,消除金融统计空白地带,增强货币金融统计、微观监管统计与国际收支统计的协调,提高跨机构、跨市场、跨境资金流动与风险传递的监测能力。

一、加快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根据国内外经济金融发展形势和改革所需基础条件成熟程度,在确保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快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进一步完善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不断提高金融机构自主定价能力。强化金融市场基准利率建设,培育形成较为完善的市场利率体系。扩大同业存单发行和交易,逐步扩大负债产品市场化定价范围。进一步放松存款利率管制,扩大市场主体自主定价空间。

二、完善人民币汇率市场化形成机制。发展外汇市场,丰富外汇产品,扩展外汇市场广度和深度。根据外汇市场发育状况和经济金融形势,有序扩大人民币汇率浮动区间,增强人民币汇率双向浮动弹性,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进一步发挥市场汇率的作用,中央银行基本退出常态式外汇市场干预,建立以市场供求为基础、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

三、有序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进一步转变外汇管理方式,便利境内主体“走出去”,允许居民直接投资境外项目和资产,促进国际收支平衡。推动资本市场双向开放,有序提高跨境资本和金融交易可兑换程度。建立健全宏观审慎政策框架下的外债和资本流动管理体系。

四、有序放宽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允许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银行等金融机构。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发展中小银行等金融机构,通过增加竞争性供给,为基层提供更有效金融服务。加强监管,强化以资本充足率监管为核心的风险约束,根据机构属性、业务和地域范围的不同实施差别化监管。为民营中小金融机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五、推进政策性金融机构改革,健全可持续运营机制。我国政策性金融机构存在治理结构需要完善、业务和财务规则不够明晰、约束机制有待健全、可持续性需进一步加强等问题。当前和未来一段时期,我国仍有政策性金融需求,应加快改革,健全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可持续发展机制,最终形成符合中国特色、能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政策性金融机构。

六、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加强对存款人的保护,有效防止银行挤兑,提升公众对我国银行体系的信心;有利于推动形成有效的风险约束和市场化退出机制,不使个案风险演化为系统性、区域性风险;有利于为推进利率市场化、发展民营银行和中小银行等改革提供配套制度支持。

七、发展并规范债券市场。继续推动债券市场改革创新、规范发展和双向开放。健全多层次债券市场体系。支持建立可持续、市场化的城镇化发展融资机制。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等薄弱环节的融资需求。继续做好境内机构赴港发行人民币债券和境外机构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相关工作。强化市场化约束机制,提高信息披露标准,规范发展信用评级,促进监管协调。继续培育各类合格机构投资者,进一步完善做市商等债券市场基础性制度,优化债券回购和债券借贷机制。推动利率和信用衍生产品市场创新。

八、处理好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关系,促进互联网金融业务健康发展。充分发挥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作用,推动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相互协调、相互促进,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研究制定促进互联网金融业务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促进互联网金融业务健康发展。

九、加快建立统一、全面、共享的金融业综合统计体系,制订《金融统计管理条例》。制订《金融统计管理条例》,保障金融业综合统计的实施。构建完整的金融统计标准体系,开发金融业综合统计信息平台,夯实统计基础设施。编制金融概览,消除金融统计空白地带,增强货币金融统计、微观监管统计与国际收支统计的协调,提高跨机构、跨市场、跨境资金流动与风险传递的监测能力。

责任编辑:郑瑜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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