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提升治理能力来保障“舌尖上的安全”(2)

从提升治理能力来保障“舌尖上的安全”(2)

巧治、共治、严治提升治理能力

治理体系在实践中的执行情况体现为治理能力,其核心是规范和引导行为。提升食品安全治理能力,就是要通过法律、道德、技术等多种手段,最大限度增加食品领域的有序行为,减少失范行为。

一是依法严治。法治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础,本次修法的重要特征是建立最严格的监管制度,用严刑峻法威慑不法分子。提高非法添加等严重危害食品安全行为的罚款额度、明确“黑名单”与“行业禁入”制度都是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进行最严厉处罚的体现;责任约谈则是对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的最严肃问责。

二是社会共治。现代性使得任何主体都无法单独应对广泛分布的食品安全风险,因此要改变政府一家包打天下的局面,调动社会各类主体积极共治共享。修订草案规定了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引导社会组织和消费者参与、明确生产经营者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履行诚信自律义务三大社会共治抓手。未来我国将逐步建立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制度、食品追溯管理制度以及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

三是风险巧治。风险治理是现代社会解决安全、健康和环保问题的基本思路,理想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是建立在风险治理基础上的预防性体系。风险治理包括评估、管理和交流三方面内容,致力于解决三对矛盾。首先,法律和标准是固化的,但食品新业态和新品种不断涌现。修订草案提出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制度,让潜在的安全隐患暴露更加及时。其次,监管资源是有限的,但食品生产经营者数量庞大。修订草案规定了食品安全风险分类分级监管制度,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结果确定监管的重点、方式和频次,目的是合理配置监管资源,符合行政法的比例原则。此外,食品安全是一个相对概念,但消费者希望保障是绝对的。修订草案明确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制度,按照科学、客观、及时、公开的原则,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交流,让全社会的安全观更加科学理性。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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