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权力规范运行的关键是正当价值体系的构建(3)

司法权力规范运行的关键是正当价值体系的构建(3)

三、司法权力运行中的理论与实践悖论

其实,针对我国司法权力运行中的行政化弊端,学界很早就有人提出过相应的改进建议。有学者指出司法是一种权威裁判、而不是一种权力裁判,因而应当以高薪待遇、退休保障、终身任职等措施确保法官在司法审判中的独立地位,同时废除审判委员会制度和政法委协调公检法协同办案制度以及人大对法院的个案监督制度,以保证法官只服从法律,以公正的裁判维护司法的恒久权威,使之成为人们内心的真正信仰。[⑩]也有学者指出,我国仿照前苏联模式建立起来的“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领导体制使司法机关受地方党委和政府制约严重,需要建立“以条为主”的垂直管理体制,改善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方式,废止政法委协调办案制度,废除检、法并列的司法体制,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权力格局,保障司法权力行使的统一性。[11]

这些改进建议的核心目的是保证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解决中国的司法问题,在总体上必须从改造法官科层行政官僚体制及其法官审判权的运作体制入手。[12]传统认识将司法同行政一样视为是国家权力的一种,二者皆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对其负责。这个意义上的法院与行政机关没有什么性质上的不同,都是同级权力机关的衍生机关,人员编制与任命都由同级党委或人大决定,运行经费也由同级行政机关控制下的财政部门拨付;法院内部也是行政科层化管理体制,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等都有相应的行政级别,职位晋升、福利增加也都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予以管理。这种“以块为主”的行政化司法管理体制必然会带来司法的地方保护主义,司法易成为地方权力的附庸。因而,重新审视司法的自身性质,建立“以条为主”的运行体制,有助于法院从地方权力的约束中解放出来;废除审判委员会制度,有利于法官的独立与权责统一,弱化法院内部管理的行政性质;废除政法委协调办案制度,改善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有利于法院独立履行审判职责。这些建议在弱化人大、检察院等机关对法官的监督权,弱化法院院长、庭长等人对法官的行政管理权的同时,也就是强化了法官的独立审判地位。

但司法的实际运行状况却与理论改进建议走上了相反的方向:对法官的监督监管不断强化,法官的独立审判地位却不断弱化。对法官的行政监督监管权主要掌握在法院院长手中。一方面,法院院长掌握着法官的人事任免权。根据《法官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另一方面,法院院长也掌握着足以影响法官升迁与福利待遇的考核决定权。根据《法官法》第13条第4款的规定,法官“经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的”,法院院长“应当依法提请免除其职务”,院长事实上掌握着法官考核结果的好坏差异。法院院长的行政管理权被强化,也就意味着法官审判权的弱化。首先,裁判文书签发制度使案审法官不具有最终决定案件裁判结果的权力。裁判文书签发制度是指人民法院的各种裁判文书由具体审理案件的法官拟制后,报经有关审判庭庭长、分管院长或院长审查、核准并签发后,才能作为法院正式判决书或裁定书对外发布的一种制度。[13]裁判文书签发制度事实上剥夺了法官独立作出裁判结论的可能性,是一种典型的压缩法官独立审判空间的行政管理制度。其次,法官的审判活动过程受到多重监督,大大限制了法官审判的独立自主程度,增加了司法运行不规范的几率。法官的审判过程面临着多个主体的监督,有来自于本院院长、庭长等行政领导的监督,也有来自于上级法院、检察院的监督,还有来自于人民代表大会的个案监督。理论上来讲,对权力的监督越多,权力运行的规范程度就越高。但事实是,我国司法权力的运行并未因这些密集的监督而变得愈来愈公正,反而是愈来愈难以独立,不规范运行的情况愈来愈普遍。个中原因有两点:一是针对法官审判活动的各种监督事实上是以监督之名参与分享司法审判权,各类监督主体不时以监督的名义干扰法官正常的审判过程,他们的监督行为事实上削弱了司法审判的职业化、专业化程度,结果是过多的监督反而使司法走向政治化、远离了专业化,法官职业伦理亦随之弱化,违纪违法伴之而来;二是监督权力异化,实践中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异化为人民代表的个人监督、法院领导的监督沦丧为法院领导与案审法官共同腐败等情况,皆是因无人监督监督者而形成的乱象,不但没能以监督消解腐败,反而扩大了腐败的主体范围。[14]

于是,一个奇怪的现象就产生了:学者针对我国司法体制中存在的行政化弊端,不断提出有益于法官独立审判的理论建议,而司法实践却依旧如斯,法官独立审判的空间不但没有扩大,反而被压缩的越来越小。是什么力量支撑着僵化的司法体制能够一再拒绝各种合理的改进建议,支撑着影响法官正常履职的各种外部力量不断得到加强,进而异化为诱使或迫使司法权力不规范运行的因素?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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