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权力规范运行的关键是正当价值体系的构建(5)

司法权力规范运行的关键是正当价值体系的构建(5)

五、司法权力规范运行中的正当价值构建

学者针对司法权力运行不规范给出的改进建议,多是制度的改进与完善。问题是,若只是看到制度的更替,而不重视价值观念的更新,即使制度有所变化,执行起来亦会走样、变形;而且,若无思想上的解放与革新,新的制度如何形成与制定也是问题。君不见学界提出的诸多司法改革建议已逾十余年,但制度本身却无甚多改变,其中核心的原因应是价值观念与思想认识的僵化阻碍了制度的更新与交替。缓解司法权力运行中的这一紧张局面,既要依靠制度的强硬,也必须对社会价值体系重新整理和构建。[21]司法体制改革的关键也即司法权力运行规范化的关键,应是在司法权力运行过程中构建正当的价值体系,移除能动司法意识形态下的政治大局观念,切实贯彻司法审判中的公平正义观念;移除行政化思维中的权力至上观念,巩固司法运作模式中的法律至上观念。

已有不少学者提及司法改革中的观念改进或者价值体系构建的建议。如有人提到司法制度改进中容易被忽视的一环是司法伦理的重建和司法人格的重塑[22],也有人提到任何控制制度约束力的真正发挥都离不开被约束主体内心的道德自律[23],也有人提到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基础是确立唯法是从的理念和品德[24],也有人提到司法的定力是遏制错案的根本[25],还有人提及司法改革面临的障碍和制约因素主要是思想观念上的束缚[26],这些建议的重点皆在于关注司法体制改革中的观念改变与价值体系的构建。但大多数学者只是指出了应当改进观念或构建新的价值体系,至于构建谁的价值体系、如何构建等问题,少有更为详细的论述。

关于构建谁的价值体系这一问题,已有成果多是主张应当加强法官的职业道德建设。例如上文提及的司法人格的重塑、主体内心道德自律的强化、唯法是从理念的确立、司法定力的培养、思想观念的解放等建议,指向的主体皆是法官。的确,司法权力规范运行过程中必须要加强法官群体的价值体系建设,因为他们是司法权力的具体行使者,他们对于公平正义和法律至上观念的认同程度,将直接影响司法权力运行效果的好坏、影响法律适用质量的高低。明确的法律规范并不必然带来司法的公正、充分的证据也并不必然产生唯一的裁判结果,[27]尤其是在法律规定的自由裁量范围内,法律文本的客观性与确定性完全可能因司法者价值取向的不同而发生变化。此时的法治转化为法律限定范围内的人治[28],法官的司法理念及其价值判断决定着他对法律规范和事实证据的选择。因而法官正当价值观念的培育尤为重要,是保证司法权力规范运行的最为直接的因素。

但是,前已述及,我国法官群体性价值观念错位的根本原因并不在于法官本身,而在于司法制度或体制设置的观念错位。在法官与政府公务人员一样接受行政管理体制的约束时,法官就会产生天然的行政情结,司法权力运作过程中真正起作用的是行政权。[29]现行司法制度中蕴含的行政化思维,将法官驯化成了政治大局观念和权力的附庸。因而,欲构建法官的正当价值体系,必须首先在司法制度的建设中切实贯彻法律至上、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基本价值,唯有对法官切身利益产生持续影响的法官升任、法官福利等制度彰显新的价值排序,才能在普遍意义上改善法官的价值体系。法官管理体制的重新设置需要充分体现对那些到了一定位置升不上去的法官的真实尊重,使之最终能够带着这份职业荣耀与尊重离开公职,这种荣耀不能是金钱或者权力,而应当是与全社会的主流价值体系相符的某些内容;而且,在新的制度设计中,不仅要在精神层面构建正当的司法价值体系,而且要在物质保障层面认真安排法官的合法利益,如法官终身任职制度、法官福利保障制度等,才能破解司法反贪的“运动式”局面,形成长久实效。[30]最高人民法院新近发布的《关于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大力加强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若干意见》中,就初步提出了对法院队伍进行分类管理、完善法官单独职务序列制度的改革建议。这与该意见中提出的推进主审法官负责制、弱化法院院长、庭长对审判的管理权限等内容,是密切相关、相辅相成的,共同在制度上切实保障法官群体的合法权益。唯有在此基础上,才可能有效构建法官的正当价值体系。

司法制度改革必须体现新的、能够切实反映司法运行本质的价值理念,这确实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重点内容。重视这一点是否就抓住了保障司法权力规范运行的关键要素?笔者认为,即使学界普遍意识到了相关制度理念、制度价值转变的重要性,也并没有抓住我国司法体制改革中最为关键的一环。纵观新中国的社会变革史,无论是成功的还是不成功的,中国社会的变革基本是自上而下展开的,推动变革程序启动的领袖人物往往是变革的关键因素。就此而言,如何推动对司法制度的顶层设计和价值构建享有决策权的那些人的价值观念的转变,将是构建正当司法价值体系的基础因素。

既然构建谁的价值体系一事已基本清晰,那么,如何构建这一价值体系的逻辑顺序也已明确。欲要构建法官的价值体系,必须先改变对法官产生约束力、控制力的各种司法制度中的价值安排,在司法制度或司法体制的改革中树立法律至上、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的观念,是司法权力运行规范化的关键。

构建正当司法价值体系的第一步,应是努力说服那些掌握司法制度变革决策权的领袖人物树立法律至上的基本观念。这一要求其实已经超越了单纯的司法体制改革范围,因为能够左右司法体制改革方向的决策者事实上都是国家的政治领导人。而且,当今中国的法院作为国家管治机构的一部分,并不是一个单纯的裁判机关,它需要在整体性的管治构造中发挥一种对有关法律事务的“主动”及“联动”的作用。[31]因而说服这些决策者还法院系统以独立审判之身,放弃对其政治管治功能的期望,实际上是动议他们作政治体制上的改革。在这个意义上,必须将司法体制改革纳入政治体制改革的步伐中去,没有政治体制上的改革作为基础,单讲司法体制改革是一种奢谈、甚至妄谈。因而,掌握司法体制改革决策权的政治领导人的法律至上、独立审判观念的树立至关重要。此外,需要强化树立独立审判观念的精英人士还包括有权制定具体法律制度的立法者、立法解释者、抽象司法规范的制定者。因为这些人是贯彻国家政治领导人之法治意识的规则制定者或执行者,他们是否具有崇高的法律信仰、坚定的法律信念,将会直接影响其所制定或执行的法律规则能否蕴含公平正义观念、能否摒弃行政化思维、能否贯彻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基本原则。说服这些精英人士树立法律至上的基本观念,这一步骤已初见成效,相关理念已经开始部分地体现在党的十八大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些文件中。

构建正当司法价值体系的第二步,是在司法体制或司法制度的变革中坚决贯彻法律至上、依法独立审判的基本观念。实现这一步变革的基本路径,就是割除现有司法制度中体现行政化思维的相关内容,建立真正有利于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司法制度。具体来讲,建议废止的制度包括政法委协调办案制度、审判委员会制度、判决书签发制度、法官行政职级制度以及行政性的考核制度、人大个案监督制度等,需要改善的制度包括地方人大主导法官任命制度、地方政府财政部门主管法官薪水及办案经费制度、检法并列制度等,需要新建的制度包括法官高薪、退休保障、终身任职等有助于法官独立的垂直管理制度,提高法官在制度上的独立地位以及社会中的权威地位。

构建正当司法价值体系的第三步,是在建立健全法官独立承担案件责任的基础上,树立其法律至上和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观念。构建法官的正当价值体系,应充分借助各种手段方式,培养其“坚守法治信仰,坚持法治思维,摒弃行政思维,坚决依法办案”的信念,[32]以确保法官的思维独立、并对裁判结果独立负责,坚守司法公正的底线。[33]当然,构建法官正当价值观念的同时,也必须注意加强司法系统内部行政管理者的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意识,因为在我国现实环境下,即使在制度上能够确立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法律规范,但受传统司法文化及现实体制的影响,法院院长、庭长等对法官具有行政管理权限的人是否具有崇高的法律信仰、坚定的法律信念,将会直接影响审判中的法官能否独立、公平、公正地适用法律,实现法律正义。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观念的培养,不仅需要制度上的支持,而且需要人员上的配合。

在中国,正当司法价值体系的构建并非只是法官个人的事情,而是整个司法体制、甚至政治体制变革的复杂过程。单纯强调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观念的培养,而忽视对其享有管理和约束职能的行政领导人、司法制度中正当价值体系的构建,实践证明很难起到防范法官违纪违法行为、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预期目的。必须整体上考虑法官违纪违法行为普遍化的根本原因,首先培养能够左右司法体制改革方向的国家政治领导人的法治思维,以其影响司法系统上层领导人依法行事;而后改善现行司法体制中的各种具体制度,去除其中与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相抵触的各种制度,建立有效的司法独立机制,将依靠少数领导人的法治转化为制度法治;最后才能、且才有可能要求法官提高法治意识和审判独立意识,以确保每个案件都能获得公正审理。唯有如此,才能真正扭转当前司法权力运行不规范的不利局面,逐渐实现司法权力的规范运行。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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