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一把手”腐败,核心在限权

治理“一把手”腐败,核心在限权

英国著名的自由主义大师阿克顿勋爵有一句名言: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这句话点中了腐败的命门。从根本上讲,腐败的原因无外乎三个:官员拥有较多的自由裁量权,权力能够转化为租金,腐败的行为难以察觉和被惩罚。因此,要减少腐败,尤其是遏制“一把手”腐败,应该从源头上限制“一把手”的权力,这是反腐败的制度基础。

我们认为,限制权力比监督权力更为根本,理由有两点。首先,监督的成本比限权更高。尽管党纪国法强调了要加强对党政“一把手”的监督,但是在实践中落实难度较大。所谓“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软,下级监督太难”。按照现行制度安排,“一把手”主持全面工作,副手、同级纪委以及下级工作人员很难监督和制约“一把手”。本来设计挺好的“民主集中制”,在领导班子决策时,往往变成“民主”太少,而“集中”过多。相对而言,限制权力的成本更低。一旦确定了官员的管理权限,官员越权即违规,这比“全方位的”监督机制成本更低。其次,从信息不对称的角度讲,限制权力比监督权力更容易证实。因为政府工作具有保密性和非市场性,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监督者难以观察被监督者的具体行为,也难以判断被监督者不当行为的量化结果。比如,某个官员为了招商引资低价转让土地,多低才算违规?导致了多少土地出让金损失?这些具体问题难以监督。相反,如果明文禁止某个官员管理某事,该官员是否违规一目了然。正因为如此,在中国,“一刀切”的政策虽然有时显得简单,但是便于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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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一把手”的权力做减法

如何限制“一把手”的权力呢?我们建议,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第一,减少各类行政审批权,特别是减少“一把手”的审批权。从资源配置的角度讲,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凡是市场能做好的事情,都应该交给市场去办;只有市场做不好,并且政府可以做好的事情,才需要由政府来办。在这个大的原则下,政府应该逐步减少各类不必要的行政审批及对市场行为的微观干预,真正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另一方面,从腐败对经济效率的影响来看,现有研究表明,行政管制,尤其是行业进入管制,是导致企业和政府官员之间发生腐败行为的重要原因。因此,应该从宏观上减少各类行政审批。减少了政府的审批权,当然也就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所在政府部门的“一把手”的权力,这是减少“一把手”腐败机会的治本之策。

第二,减少“一把手”的自由裁量权,缩小留给“一把手”的“候选清单”。现行制度安排留给党政部门“一把手”的自由裁量权太大。用人腐败被认为是最严重、最普遍的腐败,因为人事权是最重要的权力,所可能带来的租金最多。然而恰恰是在用人问题上,“一把手”所握有的权力太大。

第三,强化对重大决策权的事前约束。除了显性的用人腐败、项目腐败,还有一类隐性的腐败行为,即政绩工程。政绩工程往往以“公共利益”为名,一朝天子,一朝项目,实际上造成了巨大的浪费。问题是,目前还难以针对这种浪费对主管进行“一把手”问责,因为政绩工程虽然有助于“一把手”获得政治利益,但未必表明“一把手”本人直接获得了经济利益。为此,法律应该规定,政府的重大问题要由“决策咨询委员会”进行论证,并且应该经过人大常委会的事前批准和事后监督。但这有两个问题:(1)“决策咨询委员会”不是一个强制设立的机构,事实上很多国家部委、地市级政府没有这个机构,县级政府更是很少设立这类“务虚”的机构。(2)宪法规定了地方各级人大对地方政府重大事项的决定权,但是在实际运行中主要是行使监督权,较少行使决策权。决策权实际上完全由党委和政府掌握,这导致人大应有的“最高权力机关”的功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即便是监督权,也往往是事后监督,而且难以问责。因此,人大如果要发挥好监督功能,至少要与问责权匹配,否则就是“软监督”。需要强调的是,权力与责任是对应的。要有效地限制“一把手”的权力,首先就要厘清责任的边界。作为一个单位或者地区的“一把手”,不可能也不应该对所有事务负责,否则在“稳定压倒一切”、“发展压倒一切”的理念下,是不可能有真正的权力边界的。这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为什么中央三令五申对权力的约束与限制,但是“一把手”仍然可以获得“绝对权力”,从而导致很多规章制度缺乏约束力。理念不改,制度难行,权力约束便遥遥无期。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张少华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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