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一把手”腐败,核心在限权(3)

治理“一把手”腐败,核心在限权(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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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八小时”之外的监督

目前对党政“一把手”的监督主要是工作场所的监督,侧重于用人决策和财务纪律。但是,由于腐败本身是非法的。因此大量腐败活动往往是在非工作场所隐蔽进行。另一方面,为减轻被揭发举报的风险,很多腐败行为是通过中间人来完成的。这使得腐败具有“场外”交易和“中间人”牵线的特点。因此,要治理“一把手”腐败,在某种程度上必然要加强对“一把手”“八小时”之外的监督。这种监督具有三个特征:第一,它是事前监督。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处案件时,往往是有了腐败线索,再对腐败官员的亲朋好友进行重点监控。这种方式对于事后查案是有帮助的,但是对于防范腐败并无多大帮助,最多是亡羊补牢。要防患于未然,应该加强事前监控。第二,重点是对“一把手”的亲属圈、朋友圈的监督,这是腐败行为籍以发生的主要区域。特别是,对于那些近亲在经商的“一把手”,应该列入重点监督对象。第三,它是适度监督。根据法律规定,如无正当理由,对普通人进行工作场合之外的监督是违法的。但官员作为掌握权力的特殊群体,特别是掌握重大权力的“一把手”,应该有放弃部分个人权利来保全国家利益的意识。纪检监察机关在实际工作中,可以探索一些既不违反法律,又能有效防止腐败的工作方式和反腐败规定。例如,要求官员主动申报近亲经商事项,加强对娱乐场所的重点监控,对不正常的银行收支进行追踪,这些行为都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之内。

今后,应该进一步从制度上、法理上完善对政府官员特别是党政“一把手”的作风监督,在保护公民基本权利和防范官员腐败之间取得一个恰当的平衡。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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