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增收最大潜力在制度公平(4)

农民增收最大潜力在制度公平(4)

创新制度的政策建议

促进农民增收,除了要稳定发展农业和国民经济,健全和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更重要的制度创新还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完善农村土地制度,充分尊重农民平等市场主体地位。一是深化征地制度改革。制定“公共利益征地否定式目录”,盈利性目的用地不得征收,保证农民在征地方面各项权利,规范征地程序,大幅度提高征地补偿标准。二是落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流转政策。改变土地政策二元分割格局,实行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同地、同权、同价”。制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入土地一级市场的操作细则,积极稳妥开展试点,尽快扩大试点范围。

消除就业创业的制度障碍,加强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一是消除劳动力流动的限制和歧视,保障农民工同工同酬,推动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提高农业转移人口的劳动参与率。有研究表明,2011-2020年期间,如果每年把劳动参与率提高1个百分点,潜在经济增长率可提高0.88个百分点。二是完善最低工资制度,推广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让工资基本反映劳动生产率、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的变化,统筹兼顾扩大就业和增加收入目标。此外,还要消除投资体制障碍,促进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以利于农民就业增收。研究表明,如果通过发展民营经济等途径每年将全要素生产率增速提高1个百分点,可把潜在增长率提高0.99个百分点。

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高农民增收的数量和质量。一是健全农村基本公共服务制度框架,逐步提高农村基本公共服务的标准和保障水平。切实把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重点转向农村,强化各级政府基本公共服务支出责任,建立农村公共服务保障水平与财政支出增速、经济发展速度等挂钩的增长机制,让农民享受到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公共服务水平。二是推动城乡制度衔接,加快城乡基本公共服务一体化。加强规划,以服务人口、服务半径为基本依据,打破城乡界限,制定实施城乡一体的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和标准。三是重视对特殊区域和低收入群体的扶持。在农村低保、贫困地区发展、渔民转产转业、生态移民等方面,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制度,探索建立特殊群体农民收入补贴制度。

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不断释放农民的财产性收入红利。围绕以下两个方面,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农民财产的物权化保护。一是探索建立土地承包权、经营权分离的有效办法,健全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二是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发展农民股份合作、专业合作等,试点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和转让。此外,要健全完善农村金融市场,增加农民投资渠道,创造条件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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