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起劳资平等关系(3)

【案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起劳资平等关系(3)

即便如此,现实仍然面临着企业职工敢不敢向企业要求企业老板涨薪的问题。企业职工与管理者本应是平等关系,这种关系建立在法律保障基础之上。但事实上,在一些企业中职工处于弱势地位,对企业老板有一种惧怕的心里,原因是现在社会求职难,好不容易得到企业聘用,似乎得对老板感恩戴德,否则一旦被炒鱿鱼,一切待遇全没了。把自己放在了低于老板的位置,不敢与企业博弈。

其实,职工与老板是相互利益关系。没有职工的辛勤劳动,哪来企业的经济利益?保障企业职工在薪金上的协商权利,是职工最基本的利益诉求,作为企业老板对这个问题应该有更理性的思考。

不可否认,在当下大环境下,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仍一定的难度,但这是一种趋势,势不可挡的趋势。只要认清了这种趋势,就应该研究协商的办法;只要企业看到法律的威力在强大,就应该适应新趋势,这也是企业健康发展的需要。

经验反复证明,要维护职工利益上从来不缺制度,而缺的是强力执行的执法环境。因此,立法增加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只是第一步,更关键是如何强化执法,帮助职工实现涨工资的愿景。这就需要政府和企业全力做好制度细化配套的政策措施,比如,政府既监督企业履行协商制度,积极为职工涨薪,又要从为企业创造发展环境角度,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给企业为职工涨薪提供足够的经济基础。对于企业来讲,也同样要增强依法履行协商制度义务的自觉性,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真正建立起劳资相互作用的平等关系。

协商涨薪关键在于使工会硬起来

协商涨薪是个老话题,也是个新话题,可谓历久弥新。说老,是因为这一制度在我国算是一个较老的概念了,从1992年颁布的工会法到1994年的劳动法,再到2000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出台的《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协议涨薪的相关规定就已存在,可谓一直伴着市场经济的繁荣而发展,可其发展的速度却落后于市场经济发展的速度。说新,是因为关于协商涨薪的话题,在当前劳资纠纷不断出现,尤其是职工停工、怠工等事件频发的现实状况下,一直未曾离开过公众视线。此次《条例》赋予了协商涨薪新的程序性规定,看似操作性更强,但是从协商涨薪存在的问题根源看,这些规定还仅仅是迈出了通向协商涨薪平等主体的第一步,无法从根本上破除协商涨薪的难题。

协商涨薪话题备受关注,问题关键在于实践中劳资双方主体不对等,企业始终处于强势地位,而职工处于弱势地位,在就业压力持续增强的状况下,向企业要求涨薪还是要冒很大风险。《条例》在设置上无疑考虑了这一点,也有了一些突破性的规定,但是还无法破除劳资双方地位不平等的难题。

一方面,《条例》规定了职工方协商代表的履职权利,明确要求企业不得打击报复,但是并没有规定具体的惩罚性措施,对企业无法形成震慑作用,更无法从制度上消除协商代表的思想顾虑,协商代表履职的底气缺乏制度支撑。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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