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司法体制改革行向何方(2)

2014年:司法体制改革行向何方(2)

——王锡锌教授答问录

管理制度去行政化,法官才能不流失

问:那么对内部去行政化,您有何建议?

答:应该讲,高层改革者也意识到了这一点。比如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我认为它指向的就是解决内部行政化问题。

要解决它,核心问题是怎样让职业法律人能够有独立审理和决定的权利,理顺法官个人与内部机构、审判组织的关系,所以是“让审理者裁判”。而第二句话,是在给了法官独立的权利之后,明确他们的责任。

问:您认为,如何实现“让审理者裁判”?

答:关键就是将司法审判人员和法院行政人员的管理体系彻底分开,按照职业化人员的特点进行管理,去除行政化。目前的司法系统是将法官、检察官、行政后勤人员统一纳入公务员体系,按级别进行管理,这就带来了一系列问题。比如一个法官、检察官级别较低,一个科长、处长都可以对他发号施令,这就严重干扰了司法公正。

问:在您看来,行政化的管理体制是否导致了司法人员的大量流失?

答:因为现在他们在行政化体制中受到种种掣肘,专业化又限制了他们将来升迁做官的领域,没有带来职业的成就感、物质的满足感,反而让他们觉得管理上处处低人一等。所以优秀人才从司法系统流失成为一个不可避免的问题。

因此,最重要的是建立符合法官、检察官等司法职业人员特点的管理制度。

问:您对法官、检察官的职业化管理有什么建议?

答:要在司法机关内部引入正向的激励机制。第一,是在制度上赋予法官、检察官更加独立的司法职权,使他们的职业成就感有所提升。第二,建立对人员任职的制度保障,不会让行政领导对他们直接形成免职的压力,以至于干扰司法公正。第三,建立起独立的法官、检察官职称评判、晋升体系。比如在高校,教师和行政后 勤人员的管理、评价、晋升通道是两套体系,有一系列衡量教授、副教授的学术成绩指标,和行政人员评价体系完全不同。因此,法院、检察院也可以比照高校管理,让专业化人员有与之相称的物质保障。

问:如果赋予司法职业人员更独立的权力,又应当如何“让裁判者负责”?

答:有两方面途径:一是法院内部监督。法院应该建立案件质量控制制度,针对每一起当事人的投诉,法院有独立的委员会对案件质量进行评估,界定哪些情况属于法官滥用职权,适用哪些纠正、惩处措施。这样的机制,既落实了独立审判权,又有依法的内部控制。

第二条路径,就是外部监督,最有效的查处机制是公开。三中全会《决定》已经提出“全面推进司法公开和检务公开”。只有让当事人、公众媒体进行外在监督,才能够制约“内部行政化”的影响。中国并不缺查处司法腐败的机构和制度,关键是是否能把台面下的交易放到阳光之下。在国外也是同样,媒体报道和政治压力是干预司法公正的人要考虑的风险。内外兼修,司法改革的目标才更有可能得到落实。

问:有人提议,必须配合建立单独人财物管理部门。您怎么看?是否又会产生一个强势的新型“政法委”?

答:关键是要明确新设机构的职能究竟是什么。所谓管理,不是让它来管法院的司法专业行为,而是财、物的管理。个人认为,政法委的问题在于职责比较抽象,在个案的政治化过程中,就可能不断放大自身权力。任何机构最重要的都是明确职权的边界在哪里,比如它无法干涉个案,无法对法官、检察官的决定产生影响。如果职责能够明晰,你所说的这种担心就不会成为现实。

问:但也有人指出,单独的财物管理部门,同样可以用不批准法院新建办公楼等事由,要求某个个案必须如何判决。

答:如果去设想这样的极端情形,那可以说政府最重要的部门就是财政部门了。不能否认的是,某个熟人、领导都可能干涉,什么先进的制度也难以禁绝偶发的司法腐败。但目前中国的司法腐败所面临的是结构性问题。因此我们建立新的“去行政化”制度,最重要的是考虑其是否对司法独立公正构成制度性的干扰。制度的设计主要考虑常态。

问:媒体报道,在“省以下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面前,中基层法院表现出了犹豫和纠结。在您来看,是这样吗?

答:思想变了,人也要变。“变”不是指大换血,而是要创立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制度。如果不进行内部去行政化,怎么能保证独立?司法改革不仅是制度的更新,同样是队伍的再造。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0

精选专题

领航新时代

精选文章

精选视频

精选图片

微信公众平台:搜索“宣讲家”或扫描下面的二维码:
宣讲家微信公众平台
您也可以通过点击图标来访问官方微博或下载手机客户端:
微博
微博
客户端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