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司法体制改革行向何方

2014年:司法体制改革行向何方

——王锡锌教授答问录

我们不能指望单纯通过“去地方化”的措施就能达到司法独立公正。“去行政化”才是司法体制改革的根本目标。  

“决不允许对群众的报警求助置之不理,决不允许让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决不允许滥用权力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这是习近平总书记在1月7日至8日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四个绝不允许”,成为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司法改革”这个热点话题的最新注脚。为此,笔者专访了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宪法行政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锡锌教授。

比起热议的“去地方化”,“去行政化”才是改革目标

问: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关于司法改革最热的议题之一就是“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有学者认为这排除了地方行政对审判权、检察权的干扰,是保证司法独立的有效途径,甚至应该提高层级,您怎么看?

答:我认为此次开出的“药方”是明确了司法权不能被地方削弱。由省级统管人财物,这一方案的目标是消除同级人大、党委、政府对司法部门的控制,但并不足以“一揽子”达成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

问:为什么您这么认为?

答: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是“保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它最重要的制约、干扰因素有二:外部行政化、内部行政化。“法院、检察院的人财物收归省级管理”措施只是减弱了外部制约,也有可能实际中加剧司法的内部行政化,强化上下级法院之间的从属关系。这样一来,省级法院、检察院对市县两级法院的垂直管理权,有形、无形中都会增加。因此,这不可避免地带来了人们对中国现有的审级制度的担忧:既然上级法院统管下级,上诉的意义是不是会消失?这种担忧是有一定道理的,的确可能带来现实的威胁。

问:这种担忧是否说明了“去地方化”的缺陷?

答:我们不能指望单纯通过“去地方化”的措施就能达到司法独立公正。“去行政化”才是司法体制改革的根本目标。因此,必须考虑司法系统内部的“去行政化”,减弱每个审判庭庭长、审理委员会、院长副院长对审判权的行政控制。目前的去外部行政化方案,对此还没有具体的应对之策。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张少华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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