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司法体制改革行向何方(3)

2014年:司法体制改革行向何方(3)

——王锡锌教授答问录

全面深化改革的最大共识基础,是法治化

问:三中全会提出,司法管辖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这一改革方向有利于司法独立吗?

答:它的主要目的是避免在某些案件中特定的地方干扰。比如法院审理一个县里重大的案件,如果县法院审理,就容易受到县里方方面面的干扰、“打招呼”。让别的县的法院来审,就减轻了地方干扰。目前,是由高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来指定异地审理。而将来,这一权力将有下放的趋势。

问:也有人认为,“同级人大能任免法官,还是换汤不换药”。您如何看待?

答:在法院、检察院的“人财物统管”里,人是第一位的,但是人怎么统管?现有的宪法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一府两院由人大产生、受人大监督。如果法院、检察院的人员都由省级统管,那么市县一级人大还要不要产生法院?如果完全绕开,这和现行宪法是有冲突的。所以具体怎么做,还面对着宪法上要解决的问题。三中全会也提出,要加强人大制度。

问:那么您认为这一问题该如何解决?

答:在我看来,不外乎两种情形:第一种是修宪,将市县法院、检察院都统一改由省级人大常委会来任命;第二种是相对保守的做法,形式上,依然由各级人大任命各级法院、检察院,实质上,市县人大对法院、检察院不加干预。

前一种更加有实质性,保证了制度改革和宪法原则的一致性,后一种不修宪的做法,可能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受到地方人大的依法抵制。

问:在现有宪法框架下,如果人不统管,还能实现“去地方化”的司法改革目标吗?

答:有一种折中的方法:就是法官任命后,人事管理归到省级,如果没有明显渎职问题、特殊理由,不能由市县级人大随意免除法官职务。既做到任命权的落实,又没有违宪。这一做法在欧美诸多国家都被采用。比如美国的州议会有很多权利,但州法院法官一旦任职后,在任期内不能随意被免职。

问:三中全会重提维护宪法权威,最近法学专家李步云教授又再指“宪法老虎有病,得治”,您怎么看?

答:这种重申,意义仍然重大。现实中,无论是宪法实施的力度、法律法规的备案审查机制还是宪法权威的保障,都还需要进一步落实。有的地方法规和宪法不一致,如何建立日常可运行的违宪审查机制,这是“让宪法长出牙齿”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欧美国家、韩国等亚洲国家设立了专门的宪法委员会或者宪法法院,在中国,怎么在人大制度下落实有效机制,让宪法真正被激活,还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问:三中全会《决定》也提出逐步增加有地方立法权的较大的市数量,有人认为这是允许更多的自下而上尝试,倒逼改革。对此,您怎么看?

答:从本质上说,这是立法权进一步下放的重要做法。在中国快速城市化的过程中,人口规模、管理的复杂程度都迅速增加,不同地方有不同的实际情况,赋予他们在全面深化改革中探索的权利非常必要。但地方的改革探索,又必须要和法治结合起来,要统一在宪法和法律之下。三中全会上找到的最大公约数,就是立法权的进一步扁平化。

这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的重要一环:一方面地方更多分权,一方面中央在统一做法上有更有效的机制,防止国家治理中的地方碎片化,进一步维护宪法权威。

问:您对未来的司法改革方向,有怎样的期望?

答:全面深化改革最大的共识基础,应该是法治化。无论是国家治理体系的建设,还是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法治化是基本的发展方向。在这框架下,怎么改、改革利益怎么合理调整、成果怎么保障,都应该以法治的方式来展开。

我认为,全面深化改革是一场马拉松,靠的是耐力。而法治就是改革赖以持续的耐力。如果改革成果没有用法治确定下来,改革的可持续性就难以保障,领跑的成果就难以保障。我最大的期望就是用法治稳扎稳打,让我们的国家治理有更高质量。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0

精选专题

领航新时代

精选文章

精选视频

精选图片

微信公众平台:搜索“宣讲家”或扫描下面的二维码:
宣讲家微信公众平台
您也可以通过点击图标来访问官方微博或下载手机客户端:
微博
微博
客户端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