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
郭占恒(省委政研室副主任、巡视员):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核心问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这深刻阐明了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辩证关系,科学界定了我国法治与西方所谓“宪政”的根本区别,有力批驳了把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对立起来的错误认识,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历史意义。
首先,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也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我国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反映了党领导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取得的成果,确立了在历史和人民选择中形成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符合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和福祉。
其次,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对国家的政治、思想、组织上的领导,主要是通过集中人民意志、制定法律法规、依靠法定程序、依法执政实现的。只有在党的领导下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才能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的和平发展战略目标。
第三,党必须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依法治国从根本上讲是对党自身提出的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然要求我们党依法执政,依规管党治党建设党,依法依规从严治吏。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受到党章党规党纪的刚性约束,必须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带头依法办事,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党员干部要牢固树立法治意识,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带动全社会尊法、守法、用法,把党的政治优势、社会主义的制度优势转化为管理国家的效能,团结和带领全国人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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