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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苇町:牢固树立法治观念,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解读(3)

因此,全会要求,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强化对地方政府干预市场的制度约束,真正形成市场决定资源配置的机制,李克强总理在谈到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差别时曾说“私权利法无禁止即可为,公权力法无授权不可为。”这是法治政府最基础的原则。但确实在很长时间里没有落到实处。很多部门都想把自己的权力无限放大,这件事没有我盖章不行、那事没我审批就不行。而且很多情况下都是想当然地自己给自己授权,却没有想到自己的权力是从那里来的。有位学者讲的很好。他说,有些干部动不动就斥责老百姓:“谁让你这样干的?”“谁给你的权利?”而没有想到,凡是政府没有明文禁止的,老百姓就可以干,这是人家天然的权利,并不需要谁授权。而公权力是什么权力?是一个社会为了维持正常运转,每个人必须让渡出自己的一部分私权利来维持公共的需要,而且要受这种公权力的强制。因此,公权力是一种恶,这种恶是必需的,因为没有这种恶,社会就没办法治理。但是,这种权力必须受到制约才行。为什么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就是因为任何一种公权力,一旦失去制约失去控制,都必然会导致滥用,导致腐败。而一个重要的制约措施,就是公权力的行使必须得到授权,也就是于法有据。我们看外国或者香港的警匪片时,常看到这样一个场景,就是警察把枪指向犯罪嫌疑人时,一般都要说“因为你涉嫌某某犯罪而逮捕你”,这里就是讲法律的授权。而我们的警察抓人时却经常不是这样,有的被抓的人问警察:“你凭什么抓我?”警察则反问:“你说凭什么抓你?怎么不抓别人单抓你呀?”不讲抓人的依据,反而问被抓者,这是非常可笑的。但这种现象已经司空见惯,见怪不怪了。我们讲依法行政也是这样,政府必须有合法授权的意识,总书记就讲,不要管自己权力以外的事。 

当然,我们也不能简单地把依法行政,理解为削弱政府职能、强化市场功能,而是要重新界定两者职能。市场要在资源配置方面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政府要在基本公共服务、市场监管和社会性监管方面做到位,要建设市场决定下的有为、有效、有力、有责的法治政府,管住管好自己该管的事。因此,三中全会《决定》没有简单地说“小政府、大市场”或“小政府、大社会”,而是在强调要“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包括要理顺政府部门内部间的关系,解决职能交叉、职权不清、相互推诿扯皮等问题。现在往往是有利可图的事争着管,无利可图、费力不讨好的事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或相互推诿。实际上,维护市场秩序是政府的重要职责。因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身就是信用经济、法治经济。没有法治,失信行为大量发生而不受惩罚,骗子满天飞,就不可能形成健康有序的市场。我国至今仍有很多私人老板带着大量现金去交易,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谁也不信任谁。而在发达国家,用皮箱装着几十万美元做交易的,只有贩毒集团。还有现在企业开工时都要求解决“三废”的处理问题,并且也都购置了相关设备,否则也不可能发给生产或经营许可证,但很多企业开工后都把处理三废的装置关闭了,或者白天有人检查时就开着,晚上没人的时候就把污水直接排进江河湖泊里。因为这样可以节省很大一块成本。现在长江、珠江和几大淡水湖的水质不断恶化,就和沿江、沿湖一些工业企业偷偷排污分不开。这样做的有民营企业,三资企业,也有国有企业,而有的负责监测和执法的环境保护部门,却对此视若无睹,是管理的企业数量太多实在管不过来?还是有的得了好处后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还有前些年我曾到过一个地沟油的主产地,我问当地一位领导,你们這里的地沟油有多大比例流上了本地的餐桌,他说,我们这里出产的地沟油基本上都没有流上本地的餐桌,都卖到重庆和四川去了,他们喜欢吃麻辣火锅,吃不出来。有人说,现在的假食品只要不吃坏肚子,假电器只要不电着人,假药假酒只要不毒死人,就算造假者还“有良心”。前些年网上曾流传一个段子。说卡扎菲被反政府武装抓住后,忙声明自己是假的,只是个替身。反政府武装问他:“真卡扎菲去哪里了?” 他说,真的早跑到中国去了。反政府武装生气地说:“胡说!中国哪有真的。”这显然是中国人自己编排出来的。说得很夸张,我们执法部门的同志辛辛苦苦做了很多工作,听了这些可能很不舒服,但也确实可以从中看到,群众对有些地方出现的执法不力、行政不作为现象是非常不满的。长期以来,一谈到中国的法治,最集中的话题之一是说我们的法制不够健全。这样的看法,也的确有一定的道理。也可以从很多法律法规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以及在某些方面还需要另立新法来得到佐证。可是事实上,截止到2010年,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而从最近几年来的一些热点事件来看,与法制不够健全相比,一些地方政府和官员法治理念的缺失、不守法,没有严格执法,无疑更是法治问题的要害。因此,依法治国强调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其中执法是关键。总书记说,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如果有了法律而不实施、束之高阁,或者实施不力、做表面文章,那制定再多法律也无济于事。因此,全会决定提出,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为此,全会《决定》提出了一系列重要措施。

首先要减少多头执法,推进综合执法。包括大幅减少市县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重点在食品药品安全、工商质检、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城乡建设、海洋渔业等领域内推行综合执法,有条件的领域可以推行跨部门综合执法。

针对群众反映比较多但同时又亟待加强的城管执法体制问题,全会提出要加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建设,理顺城管执法体制,完善执法程序,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为此提出五项重点措施。

一是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不能出了问题都说是“临时工”干的。 二要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完善执法程序,明确具体操作流程,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三要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减少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不能被执法者态度好的罚五千,态度不好就罚五万。或者没人说情罚五万,有人说情则可以全免,下不为例。要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现在还有些地方政府,表面上是罚没收入都上缴财政了,实际上财政又为这些执法部门单立户头按一定比例返还。这样就会鼓励为罚款而执法的想象,甚至出现钓鱼执法,是与法治精神相悖的。执法部门的费用不足应由财政解决,不能鼓励执法部门通过罚款来创收。四要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加强执法监督,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干预,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惩治执法腐败现象。五要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建立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执法中发现触犯刑律的就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

此外,还要加强对政府内部权力的制约,是强化对行政权力制约的重点。对权力集中部门和岗位要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这也是汲取有的国家的管理经验。例如德国很早就提出了“四只眼睛”或“六只眼睛”原则,即有些重要事项,要在内部分工的基础上,由两个人或三个人共同负责,还有重点岗位要强制轮岗,一般三年一换,再能干、领导认为再离不开的人员,也六年必换,防止一个岗位呆久了陷入关系网。决定还提出要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包括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建设,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总之,国家的法律法规都需要各级政府来实施,与群众关系最密切的也是各级政府,政府的决策与执法活动是否合法、是否适当,不仅关系人民福祉和社会稳定,也关系依法治国方略能否落实。

责任编辑:潘攀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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