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党的领导地位,首先是历史形成的。是我们党带领人民群众经过28年的浴血奋战才建立了新中国,我国有四个著名的将军县,湖北的红安、安徽的金寨、湖南的平江、江西的兴国。1955年第一次授衔时的900多个将军中就有50多个红安人,而这50多个开国将军的背后,是全县48万人口中先后有8万人参军入伍,死难的军民达14万人,几乎家家都是军烈属。而在中央红军的长征路上,每公里就要倒下一个兴国籍的战士,所以我们说党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是有丰富的历史内涵的。我们党的领导地位,也是现实证明了的。是我们党带领人民走上了民族复兴的伟大道路,使中国进入了历史上最好的时期。尽管人民群众对我们党还有这样那样的不满,但不带偏见的人都承认,中国共产党内集中了中华民族绝大多数最优秀的人才。尽管西方敌对势力一直卖力的兜销他们的多党制、三权分立,但他们也无法回答这样一个问题,就是在中国,谁可以取代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
新中国建立后,为了实现国家富强和人民幸福,我们党曾经进行多种尝试,有搞“一大二公”的公有制模式,也有“阶级斗争为纲”的革命模式。实践证明,这些做法都存在重大缺陷,就是缺少固定和可持续的内在发展动力,不能给社会主义带来持久的生命力。特别随着社会不断发展进步,广大人民群众政治参与意识不断增强,对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和共同富裕的要求日益提高。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在深刻总结“文化大革命”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制、“无法无天”的惨痛教训后,强调为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并首次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法制建设方针。但当时说的法制,还是制度的制。如前所述,封建时代也有法制,但是用来治臣子、治老百姓的,是维护君王统治的工具。我们党把法制的制改为治理的“治”,强调法律在社会中的崇高地位,法律制定要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一经制定所有人都必须遵守。这是我们党对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认识的一次飞跃。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1999年现行宪法第四次修正案又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了宪法,都从党的政策和国家宪法法律角度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涵。显然,没有党的领导,就没有社会主义的法治,更不会有四中全会以后党中央义无返顾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动作。
当然,我们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也要领导人民执行宪法法律,要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要正确处理坚持党的领导和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的关系。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政法系统各单位依照宪法法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开展工作。在我国,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是两种最重要的社会调整机制。政策和法律各有自己的优势,各有自己的调整方式和范围。因此,必须强调正确认识和处理政策与法律的关系,一方面,要注重用党的政策指引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必要时,及时通过法定程序将政策上升为法律;另一方面,党的政策不能违反宪法和法律,更不能冲击宪法和法律秩序,要切实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共产党作为执政党的执政行为,既要按照党章、党规办事,更要按照宪法和法律办事,这就体现了党性与人民性的高度统一。这次中央对党规进行一次集中而系统的清理,宣布废止、宣布失效和修改了一批党内法规,是一个执政党的党性要求、人民性要求,更是两者统一的要求。
决定还提出,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包括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健全党领导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完善保证党确定依法治国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工作机制和程序,加强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筹协调,完善党委依法决策机制。各级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党组织要领导和监督本单位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坚决查处执法犯法、违法用权等行为。
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包括要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大会上的讲话,把从严治党落到实处。促进党员、干部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战斗堡垒作用。依法依纪惩治腐败,也是管党治党的重要内容。新闻
四中全会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也对纪检监察部门坚持依法治腐和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反腐败的法律制度和党内法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八项规定”到《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发布实施;从推动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到全面落实中央纪委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改进中央和省区市巡视制度,做到对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全覆盖。特别是2013年5月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成为我们党第一批正式的党内“立法法”。因此,我们党反腐败的治标和治本并不是截然分开的两个阶段。我们高压反腐的治标,也是循着法制化的轨道在进行,而在治标的同时,各种反腐败斗争实践中已证明是比较成熟的做法和经验,也不断上升为党内法规,使我们的反腐败斗争在依法限权、依法追责、依法治腐上不断得到深化和完善,也使前一阶段取得的反腐败斗争的重大成果,在法治的基础上得到进一步巩固,使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成为我们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新常态。在十八大之后王岐山同志召集的座谈会上,我曾提过三项建议,第一项就是建议把领导干部申报重大事项和接受申报部门的随机喝茶结合起来。
在查处腐败的路径选择上,党的纪检部门也进一步加强了与国家反贪机关的无缝对接。长期以来,我们习惯于这样一种做法,就是发现党员干部的违纪违法问题,先由纪委“双规”、调查取证,弄清了基本犯罪事实或线索,“双开”再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2013年以来,中纪委从法治反腐的角度,对这种职能定位做了一定调整。只要查清主要犯罪事实或者有一件可定罪的事实,就可以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进行侦查和起诉,纪委不再负责案件的具体指挥协调工作,这是一条非常重要的改革。这样做至少有以下几方面的意义:第一,有助于规范办案流程。纪检监察部门的“两规”、“两指”对象,实际上多数都已涉嫌贪污贿赂等刑事犯罪了。而“两规”、“两指”一个干部,仅几班倒的监护工作,最少就要占用十几个人,副省级城市以上尽管是以武警战士为主,但遇到案情复杂的,两三个月下来办案人员的精力牵扯是非常大。我去过一个市纪委的廉政教育中心,也是双规的地方,隔一道墙就是市党校。党校的老师给年轻的后备干部上课时讲,你们要好好学习。学的好在墙这边学,学不好可能有一天就去墙那边了。而且,双规也存在着与现行《宪法》、《刑事诉讼法》等国家基本法律相冲突的问题。稍有不慎,出现安全事故,即可能导致纪检监察机关的形象受损。尽管在现实条件下,这个手段还不能取消,但要尽量缩短使用范围和使用时间。现在中央纪委和省纪委“两规”时间比较长的案件,都是属于涉及面很广的大案、要案、窝案、串案,包括需要通过对“两规”对象的审查,发现和掌握其他涉案人员的违法违纪线索,查实属于孤立的个案的,一般都在比较短的时间内移交了司法机关。第二,有助于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查处职务犯罪的法定办案主体的作用。与党的纪律检查部门相比,国家授予检察机关办理案件的执法手段更多,执法权力也更大,司法部门较早介入侦察,可以防止犯罪嫌疑人家属和同伙在其“两规”销毁证据、转移财产等错失办案时机的情况。第三,法律对司法机关办案时限要求更严,对调查取证的要求也更规范,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而且,纪委调查取证的依据是党纪政纪,司法机关则是依据刑法,所以还必须进行证据转换。及早移交也可以减少纪委办案人员的重复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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