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这是我们党总结改革开放30多年特别是党的十四大以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建设经验而提出的重要任务。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还从产权保护、创新激励、市场建设、公平竞争等方面,对完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作出了全面部署。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四中全会《决定》的要求,对于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我们知道,法应该反映人类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的客观要求,也是保障经济持续健康运行的现实需要。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自主经营、公平竞争,消费者自由选择、自主消费,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市场经济活动中各个主体、各种行为都必须以法律的形式得到规范,经济法律制度对市场经济关系发挥着确定、引导、促进、规范、保护和制约的作用。从国内外经验来看,没有健全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就不可能有完善的市场经济体系。这既是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成功经验,也是这些年我们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践的总结。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为标志,欧洲主要国家在其工业革命完成后,都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保障了经济的有效运行和不断发展。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以来,我国高度重视经济法制建设,不断加强经济立法工作,立足中国国情,大胆借鉴国外经验,制定了一系列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法律法规,使各方面经济活动逐步纳入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轨道。但也要看到,我国的经济法律基础仍比较薄弱,法律规范仍不完善,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市场经济秩序不规范,市场经济运行成本较高,都与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方面存在的不足密切相关。
1.保护产权的法律不到位。随着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等一系列法律的实施,国家、集体、个人的财产所有权、用益物权等产权保护有了法律依据。但伴随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多样化发展,对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企业法人财产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各类财产所有权的法律保护明显滞后,公有产权受侵犯、国有资产流失的现象仍不少,随意查封、扣押、冻结民营企业资产等现象也时有发生。对民营企业的法律保护难以到位,民营企业受到侵权损害时,往往无法依法追责。
2.促进创新的法律不健全。我国制定实施了《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法律,鼓励科技创新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逐步完善。但在科技创新方面,政府习惯于注重用政策的办法,而不是法律的方式,已有的法律规定也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缺乏应有的约束力。而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高度重视用法律手段保障创新政策的落实。如美国出台《美国竞争法案》,采取缩短专利审核期等办法,加快科研成果尽快形成知识产权;再如日本颁布《研发力强化法》等,加强创新政策的执行能力建设。我国虽然科技成果较多,但能够转化的科技成果却很少。同时,涉及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类民事、刑事案件频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的法治环境还有待进一步改善。
3.市场法律体系不完备。我国目前通过实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对市场体系和市场要素进行规范。但一些重要领域的法律法规有空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有的也受当时客观条件和认识水平的限制,对市场经济规律反映不充分,难以规范市场行为,有的甚至很难执行。同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一些方面的法律制度还明显滞后。比如,在一些城市已出现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并存的现象,而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尚未作出相应修改。再如,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大量的资金要素流动已偏离了已有的市场法律规范,民众大量参与互联网金融,而又缺乏相应的法律保障,存在风险隐患。另外,能源环保领域法律法规也很不完善,各类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没能依法得到有效遏制。
4.规范市场秩序的法律不完善。我国目前已实施《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价格法》等法律,初步建立了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制度。但总的来看,保障合同自由、维护公平竞争、恪守诚实信用原则的法治环境尚不完善,损害市场秩序的价格欺诈、市场垄断、行政封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得不到有效制裁。特别是对经济生活中大量存在的行政垄断没有提出有效的法律措施,利益关系人直接提起民事诉讼的法律程序缺乏,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法律体系亟待完善。
5.法治建设与体制改革不同步。以法治思维推进改革,这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新要求,既要保证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又要不失改革的灵活性。目前,在很多领域两者之间还明显存在不协调、不配套的地方。比如,在制定经济领域各项具体改革方案的过程中,有的对推进改革可能需要调整、修订的法律法规梳理不够。另一方面,在推进改革的过程中,也需要法律法规及时调整修订,但有时由于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数量多、相互交叉,其清理修订工作又需要一个过程,就不免出现滞后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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