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华明:更好地发挥法治引领和规范社会治理的作用
社会治理体制创新以法治化为价值目标,通过法治推进社会治理,有助于确立长效机制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于方兴未艾的社会治理,有了新的战略定向:“必须更好地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从而“更好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使我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这是因为,法治的程序性、具体性和规范性与社会治理的规范性高度契合,法律、法规决定制度安排的方向和性质,创造有利条件同时规范、约束社会治理中合作、竞争、交往行为,为社会成员的社会行动确立准绳,为解决社会问题提供确切的依据和规则,社会治理体制创新以法治化为价值目标,通过法治推进社会治理,有助于确立长效机制。
更好统筹社会力量。社会力量涵盖党群社团、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其社会地位、作用、利益要求不尽相同,需要法治予以通盘筹划,以法治的确定性、稳定性、指引性凝聚共识,将社会各界的思想与行动整合到奋斗目标上。这主要是用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公共参与的制度框架,让社会力量通过合法的方式、制度化的渠道有序有效地参与公共生活,保证国家和社会之间的良性互动,形成合力。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将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各种愿望、诉求,综合概括为人民的整体利益和共同意志,并进一步将其转化为国家的法律和政策,从而动员社会力量采取社会行动。执政党在不同群体之间都要按照法律要求办事。
更好平衡社会利益。中国社会分化为若干不同利益格局的社会阶层,各种差异明显扩大,利益纠纷层出不穷,法律是社会不同利益群体的平衡器。社会治理的核心议题是利益平衡,法治提供了一整套缜密而精细的制度安排。法治通过规则来解决利益纷争是最有效的、可信服的机制性手段。民生问题的实质是一个法治问题。立法活动是一个相关利益主体多方平衡的过程,充分发挥立法平衡和调整社会利益关系的积极作用,力求立法过程民主化、透明化和公开化,深入了解和反映民情,充分尊重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及时整合各社会阶层的利益诉求,以良法对不同利益群体的关系进行有效引导和协调,特别关注收入分配、住房、教育、医疗卫生制度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以及农村土地征占、城市房屋拆迁、劳动合同签订、农民工权益保护等问题。
更好调节社会关系。社会关系包括个人之间、个人与集体、个人与国家的关系。法治作为一种社会调控方式,强调法在调整各种社会关系中的正当性。法律法规的规范和有序,使社会关系调节既体现科学性,又具有权威性。从功能上说,法治乃是一套平息纠纷冲突的程序机制。现代法治社会通过法定的行为准则来判断是非,并强制执行判决,以达到社会关系的协调与平衡,与其他手段产生互补效应。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要将法律由传统的阶级统治和阶级斗争工具转化为社会治理和社会建设手段。有的群体性事件矛盾对抗程度虽然非常激烈,但处理这类复杂事件只能严格依法办事,而绝不能对矛盾性质是否具有对抗性进行简单推断,就采取专政和镇压的方式来应对。
更好规范社会行为。社会行为是社会群体中不同成员分工合作,共同维持群体生活的行为。在法治社会,为人处事讲求规矩方圆。法律党纪政纪确立了社会生活的基本规则,规定了社会行为的底线。权力作为社会中枢通过法治合理科学地规范。法律保障赋予公民权利和相应义务。通过依法打击犯罪、保障人权,厘清责任、明辨是非。公民尽量依据法定程序表达诉求,尽可能通过现行法律制度和程序来化解矛盾和纠纷。凡是能够通过调解、诉讼、仲裁等方式,或已进入法定程序的,应当依循这些程序来解决。通过公正的司法程序解决纠纷,充分发挥法律引导人们正当行为的功能,形成对遵守规则的合理预期。各类突发矛盾一旦形成依法解决的机制,对于未来同类的纠纷,便可作出相同的处理,甚至为自身提供自行解决纠纷的参照,最终可以有效地化解和减少纠纷。
使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以法治保障和促进社会治理,既承认不同利益群体有不同利益追求,又能够在中间找到一个平衡点——公平正义,使大家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追求各方共赢、互赢,从而使整个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
(作者系中共广东省委党校现代化战略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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