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中国:严格限制公权力下的依照良法之治(2)

法治中国:严格限制公权力下的依照良法之治(2)

摘要:社会是发展的,法律是滞后的,所谓法律从来都不可能做到穷尽一切。即使是“天网恢恢”,也难以保证个别恶行会“疏而不漏”,这是法律的本性所决定的,也是信仰法治、依赖法治的必然付出。

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中“加强宪法实施”、“进一步优化依法行政的制度环境”、“划清行政权与司法权的边界”、“对司法制度进行结构性优化”、“提出培养普遍的法治意识的具体方法”等诸多亮点,进一步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为建设“法治中国”注入新的活力。

更重要的是,在改革要“啃硬骨头”的当下,这保证我们能够继续沿着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改革开放路线向前进,推进市场化、法治化、民主化的改革。防止某些枭雄式的人物利用社会矛盾,用“打土豪、分田地”一类极端“革命”的口号,误导热切希望获得公平正义的大众,把他们引向逆历史潮流而动的歧途,使建设现代中国的进程遭到中断。

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提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

这个观点对我们来说尤为重要,笔者愿意再次重复这样的观点:

法治中国是国人追求的梦想,对于公民来说,应该逐渐形成这样的共识:法治从来就不是“找个法治你”。

虽然法治事关社会治理,但其核心却是“法律至上”,是严格限制公权力下的依照良法之治。法治要求公权力在行使时必须遵循“法无明文授权不得为”的原则,尽可能地保持克制,无论其目的是善还是恶。

社会是发展的,法律是滞后的,所谓法律从来都不可能做到穷尽一切。即使是“天网恢恢”,也难以保证个别恶行会“疏而不漏”,这是法律的本性所决定的,也是信仰法治、依赖法治的必然付出。

因此,不能允许任何执法单位和个人,因为外在的压力或者其他某种因素而随意突破法律,即使其执法是为了善。

责任编辑:王梓辰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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