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要坚持人民主体地位(3)

依法治国要坚持人民主体地位(3)

摘要: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都是人民根本意志的反映,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依法治国首先是维护人民管理国家的权利,执政为民。政府权力来源于人民,权力必须受法的限制,官员行为必受人民群众监督和制约。

人民主体的法治理念是依法反腐的根本保证

在反腐倡廉建设中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既是中国共产党性质、宗旨与执政理念的根本要求,也是我国宪法所主张的“主权在民”理念的本质要求。

(一)依法治国是制约国家权力的有效手段

在法治社会,权力的获得、分配、使用均要纳入法治轨道。在权力的设定方面,法律明确规定了权力的来源、权力的主体、权力的范围和界限。在权力行使方面,法律明确规定了权力行使的程序、规则和责任。通过法律,国家权力转化为法律上的权力(权利),获得了合法性,使国家权力及其行使具有了合理、公开、公正、合法的特征。法律正是通过对权力(权利)的设定和行使的规范来实现既保障正当权力的有效行使又防止权力的异化、失控和滥用。我国的国家性质决定了国家权力属于人民,但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权力的异化、失控、滥用等现象仍然在一些地方存在,如不认真解决,将会直接危及国家政权的根基。实现执政为民,防止权力失控,保证来源于人民的国家权力真正服务于人民,必须实行并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加强反腐倡廉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让法律制度刚性运行。”要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完善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司法公开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确保权力行使的过程成为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的过程。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腐败治理必须走法治的道路。

(二)人民群众是反腐倡廉的主力军

任何国度、任何体制,失去人民的制约,权力的腐败将不可避免。在中国现有的制度结构下,要发挥人民的作用,可行的选择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宪法所确认的根本政治制度。让各级人大真正行使宪法所赋予的权力,让人民代表真正代表人民,并通过有效的制度安排,独立行使公共财政、人事选任、官员问责弹劾等权力,这不仅是腐败治理的有效手段,也是中国政治转型的可行途径。

人民的监督是最根本的监督,人民群众监督最为彻底。毛泽东在探索中国共产党如何跳出“其兴也勃也”“其亡也忽也”的历史“周期率”时,找到了遏制腐败的根本方法,得出只有人民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腐败的最大受益者是有权有势的各级领导干部中的腐败分子,而腐败的最大受害者却是广大的人民群众,人民群众反腐的意志最坚决、最彻底。解决腐败问题,解决干部只对上负责、不对下负责、严重脱离群众的问题,最关键、最重要的在于把干部的选任权交到人民手上,让民心民意决定官员的选任,让每一个权力行使者在权力的授与者面前战战兢兢。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干部的优劣,群众最有发言权。

(三)人民群众监督政府的有效措施

在干部选举上,要完善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和民主评议制度,把“权为民所赋”和党管干部的原则统一起来。只有完善选举制度,切实做到权为民所赋,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选举权、监督权、罢免权,广大干部、人民代表才可能真正对人民负责,才能真正体现人民当家做主。公开是最好的防腐剂,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这是深化反腐倡廉建设的有效途径。要从制度上保障党员的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为重点,进一步提高党员对党内事务的参与度,充分发挥党员在党内生活中的主体作用,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制度,畅通党内信息上下互通渠道,拓宽党员意见表达渠道。要推进政务公开,增加透明度,从制度上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权利,充分发挥人大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的积极作用。要拓宽群众参与反腐倡廉工作渠道,建立健全群众举报制度和利益激励机制。要充分利用网络平台,注重对反腐倡廉舆情网络信息的收集、分析和研判,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对网络舆论热点问题及时作出回应。

(作者单位:自治区政府研究室)

责任编辑:王梓辰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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