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走中国特色法治道路 加快建设“三个陕西”(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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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社科院学习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专题辅导暨研讨会发言摘登

摘要:法国启蒙运动思想家孟德斯鸠提出“法的精神”概念,认为法律形成有其赖以建立的社会历史根基。这表明,只有当一国的法律真正为本国的人民所拥护和信仰,真正内化为每个公民的意识和习惯,法律才能落地生根。

中国传统法治文化的当代价值

王晓洁

“法治”一词,在我国春秋晚期的文献《晏子春秋》中就已经出现,强调国家的兴盛离不开对法律纲纪的整饬,彰显了春秋时期政治家在国家治理方面的经验与智慧。之后,在经历了商鞅、韩非等人的法治思想与实践,以及孔孟的德治思想后,我国历史上的法治文化最终于汉代成形。自汉代之后,中国的法治观念在各个朝代虽也有所区别,但总体而言,始终是以孔孟德治为基础,是一种“德主刑辅”的文化。这一传统,影响了社会两千余年。在大力建设法治中国的历史新时期,我们既要全面学习和积极领会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又要看到传统法治文化所具有的当代价值。

首先,今天的依法治国可借鉴中国传统法治文化的有益成分。传统法治文化中所具有的伦理化倾向,在今天可以向公共化和平等化转化,使其在现代法律精神的框架内,构建一种新的社会道德观念和新的人际伦理;传统法治文化中的悯刑、慎刑和慎罚的人文理性情怀,也值得今天的案件审理及司法审判借鉴。惩罚与审判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人本身的发展与社会的良性运转。可以说,唯有基于公平、正义的精神,基于人本身、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依法治国才能良性、持久地进行下去,并使法律真正成为人们内心所尊重的一种价值。不过,中国传统法治所强调的“德主刑辅”,认为道德修养和道德实践是治理好国家的重要保障,具有鲜明的人治色彩,应当扬弃,并从历史兴衰中吸取经验教训,使其更好地为依法治国服务。

其次,中国传统法治文化是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史源泉和精神动力。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一个国家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与这个国家的历史传承和文化传承密切相关的。因此,当今中国建设具有自身特色的法治体系与法治文化,要植根于民族历史传统的沃土之中,决不能完全照搬国外的经验。不仅如此,民族传统所体现出的中国精神,亦是我们前进的精神动力。

总之,中国传统法治文化的出现、演变,与传统社会的宗法性及农耕文化密切相关,具有其时代性和历史价值,在建设法治中国的今天,值得我们在扬弃的基础上充分借鉴。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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