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 不断谱写法治建设新篇章(2)

西藏: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 不断谱写法治建设新篇章(2)

摘要:学习贯彻全会的精神是司法部门的首要任务,我们都应该认真学习、深入理解,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既有做好工作的压力,又有不断进步的动力,努力使自己在依法治国的新时代,成为一名优秀的司法工作者。

二、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法律法规草案,对重要条款单独表决

《决定》提出,在立法方面,要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由决策机关引入第三方评估;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法律法规草案;清理有违公平的法律法规条款。同时提出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障人权意识。

通过委托“非利益攸关”的第三方来起草,法规起草者可以站在不偏不倚的立场之上,平衡好各方的利益诉求,避免地方主义和部门主义倾向,可以避免利益集团和部门利益对立法挟持干扰。因此,《决定》中的这一规定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它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地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将深入推动立法更加科学化、民主化。当然,要保证这一制度发挥应用的作用,对“第三方”的规范和监管也需要有更细致的规制保障。

在“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章节,《决定》明确提出:完善法律草案表决程序,对重要条款可以单独表决。

就是说,大家对一部法律整体是同意的,但其中一两个条款涉及的问题非常重大,意见不能统一,但又不能因此否决整体的法律。在表决时,就可以提出对整体赞成,对意见不能统一的条款单独进行表决,比如说,涉及土地、小产权房屋等重大问题,处理意见可能就会分歧特别大,需要多次修改表决。此前,国家立法极少对某个条款进行单独表决,一般都是整体表决。整体表决可能会导致两种可能,一方面,可能会因为一些人对个别条款的不认同,使整个立法通不过;另一方面,也可能本来大家对某个条款很不满意,但是因为概括性的通过,而导致某一条款被“打包过关”。“对重要条款可以单独表决”这一规定是非常好的做法,旨在让立法尽最大可能体现公共利益和公众意志。

三、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和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建立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

为加强法制工作队伍建设,《决定》提出要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并确立了两项制度,一是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和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二是建立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并明确,“初任法官、检察官由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统一招录,一律在基层法院、检察院任职。上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一般从下一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优秀法官、检察官中遴选。”

立法工作者需要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还要有较为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优秀的律师和法学专家符合这两项条件,适合立法工作者这个职位,他们的加入,可以强化立法工作者的知识结构,促进我国立法更加成熟、完善、具有前瞻性。

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和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一是可以拓宽从业人员的来源渠道,二是可以提高法治专门队伍的整体业务素质水平。法官和检察官作为国家司法制度的执行者,需要有非常丰富的专业经验和社会阅历,只有这样才能客观公正的审判案件和办理案件。目前,我国的法官、检察官多是从大学生中招考,学生刚刚走出校门,普遍太年轻,他们缺乏人生阅历和司法实务经验,对于审判和办案都会带来一定影响,长期下去,不利于整个队伍建设。而律师有执业经验,法学专家具备较高的理论素养,让这些人从事司法工作,利于提高队伍的整体业务素质水平。

建立逐级遴选制度可以让年轻的法官、检察官在基层更好锻炼、历练人生、阅历丰富后,再向更高层级的法院、检察院发展。自下而上的过程符合司法实践规律,也有利于法官、检察官更好地行使宪法法律赋予的权力。

这两项制度的建立,说明我国现有法制工作队伍的人员结构还有待于改善、更加合理化,法律职业人群在整体素质上还有所欠缺。只有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才能建设成一只高素质的法治专门队伍。

责任编辑:赵婧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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