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 不断谱写法治建设新篇章(3)

西藏: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 不断谱写法治建设新篇章(3)

摘要:学习贯彻全会的精神是司法部门的首要任务,我们都应该认真学习、深入理解,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既有做好工作的压力,又有不断进步的动力,努力使自己在依法治国的新时代,成为一名优秀的司法工作者。

四、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

全会提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

实行终身负责制,使决策者对决策结果终身脱不了干系,对决策者起到制约作用,从而谨慎决策,谨慎用权。比如,今后,党政一把手在批一个项目的时候,心里就会想,如果我批的是一个污染项目,将来一定会追我的责。这一制度好就好在强调了“终身”。“终身”就意味着只要是你的错误、是违法的决策,不管你的岗位怎么变,不管过了多少年,最终你都要为这个错误或违法的决策承担责任。这将会产生很强的约束力,否则,即便是你下一届到异地任职,或者你退休了,只要以前的决策出了问题,还会追究到你,如果执法违法、徇私枉法还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显然,这项制度将促使决策部门慎重决策、为民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决定》不仅明确要建立这样一个机制,而且还规定了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即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这些程序以后决策部门作重大决策时必须履行。如果不履行这些程序,合法性审查没有通过,这个决策将来实施后,出了问题就要负责,这个负责是终身负责,这就要求决策者的决策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该走的程序必须走,否则你的决策就是非法的、无效的。

倒查制度,就是如何确定责任、如何追究终身责任。出了问题,如何来追究决策者的责任呢?倒查是最容易、最有效的方式。根据问题,倒查决策本身是否合法、合理、科学、民主,这样就能发现谁是真正应该对决策负责的人。

五、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

全会提出,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干预司法活动,是司法公正的大敌。四中全会公报一针见血地指出:“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是一种典型的“人治”行为,即以个人意志干预法律程序。这一制度将这种做法彻底否定,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核心价值,即树立法的权威,反对个人意志。这使得任何一个领导干预司法的时候心有余悸,不能、不敢,有助于实现司法机关独立办案。只有保证司法机关独立地开展工作,不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才能让群众在司法过程中感到公平正义。“记录”、“通报”到“追责”,实际上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追责线索,使得这一制度能真正落实,更具有可操作性。

司法独立的同时,司法人员也要承担很大的风险和责任,可能面临不公正待遇。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有利于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决定》明确规定建立法官、检察官履行法定职责的保护机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这一机制给了司法人员“制度安全”,也给司法人员创造了稳定、安全的工作环境。工作中可能出现一种情况,比如司法人员依据法律公正作出裁决,但因为领导或当事人不满意,转化为对司法人员的不当惩戒。这一机制就是让司法人员敢于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只要是依法作出的司法行为,就应该得到保护,而不能随意被调离、撤职等。这一措施有助于加强司法过程和结果的公正,保证司法程序的正常进行。保护机制包括人身安全不受侵害、执法权不受侵害,这些都是必要的条件。这个机制可以让法官、检察官无后顾之忧,不会受到责任追究或者打击报复乃至生命危险,从而大胆行使权力。

责任编辑:赵婧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0

精选专题

领航新时代

精选文章

精选视频

精选图片

微信公众平台:搜索“宣讲家”或扫描下面的二维码:
宣讲家微信公众平台
您也可以通过点击图标来访问官方微博或下载手机客户端:
微博
微博
客户端
客户端